《云南省工会鼓励职工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昆明市总工会 2025-02-20 14:34:08

出台背景

为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群众性监督的积极作用,云南省总工会结合广大职工处于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实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工会鼓励职工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办法(试行)》,明确了工会组织对职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相应奖励措施。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其他安全风险问题的报告奖励。

奖励范围

●职工向工会组织报告身边容易出现、易于发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职工向工会组织报告劳动安全卫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点工作环节存在问题,如,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内容、未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职工向工会组织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含)至2000元奖励;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和办法所指风险问题的,给予100元(含)至500元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除对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奖励外,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对职工报告其他安全隐患问题的奖励事项作出规定。

●同一报告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已经给予报告奖励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受理办理

●“吹哨人”发现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其他安全风险问题,按照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首先向本单位工会组织报告,工会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

● “吹哨人”可以通过12351云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进行反映。12351云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接到“吹哨人”反映线索后,按程序移交属地核查处理。

●“吹哨人” 报告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违法行为等事项,由所在单位工会协同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对于核查属实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向“吹哨人”反馈核查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不履行监督职责,不积极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办法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其履行,可以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核查处置。

●多人报告同一事项的,由受理工会按照奖励第一报告人的原则进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对符合本单位内部安全隐患问题报告奖励的,应当帮助“吹哨人”申请兑现其应得奖励。

责任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吹哨人”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建立“吹哨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吹哨人”报告事项受理、核查、奖励、公开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保护措施要求。因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吹哨人”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报告事项,不得诬告、陷害。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将“吹哨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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