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河廊桥B、E座去商业化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巴中房产驿站 2024-08-04 11:40:54

巴河廊桥项目由巴中蜀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工建设,现因巴河廊桥B、E座去商业化改造、实现桥梁人行通行功能需要,拟对巴河廊桥B、E座实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巴河廊桥B、E座属于在建未竣工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主体:巴中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征收部门: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巴中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征收范围:东至佛江路巴河廊桥项目C、D座,西至回风北路巴河廊桥项目A、F座,南至巴河河道,北至巴河河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巴中蜀汉投资有限公司未销售部分房屋、桥体及其附属(构筑)物等。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并交付房屋。

第二章 程序

第八条 本项目属于在建未竣工工程,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由征收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和评估报告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桥体、附属(构筑)物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按照规划部门审核批准通过的原规划设计使用性质为准。

(二)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本项目实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报告及有关统计数据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此次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费用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桥体成本分摊+附属(构筑)物价值等。

2.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征收部门,被征收的房屋、桥体、附属(构筑)物归征收部门所有,征收部门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巴中蜀汉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十七条 补偿协议订立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门窗、管线及其他已作价补偿的附属(构筑)物,不得处置被征收房屋的残值,违反规定的,从应支付的征收补偿款中予以相应扣除。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本征收补偿程序完成征收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征收房屋、桥体、附属(构筑)物同时收回归征收部门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将巴河廊桥国有土地使用证(巴国用〔2015〕第11517号)进行分割,被征收人将B、E座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凭证一并交予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部门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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