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规定男孩跟妈妈姓、女孩跟父亲姓,这样立法好吗?

默说生活 2024-11-27 13:22:44

对于日本人而言,特别好。邻国小日本的父权姓氏问题比较专制,丈夫也就是父亲的姓氏必须传承,似乎好像老婆结婚也得改姓吧,虽然名义上可以选择一个共同的姓氏,但主要是夫姓。

你的问题可以放在日本,让小日子们好好思考思考,促进姓氏平等,促进男女平等,看见日本电视剧里女人对着丈夫又是鞠躬、又是行礼的就觉着别扭和恶心,可能日本人的心态咱们无法理解吧。

对于中国而言,无所谓了。现在需要的是深入立法规定家里养的猫、狗的姓氏,猫必须姓妈妈的姓氏,狗必须姓爸爸的姓,否则离婚后,如何分割宠物,听说这是离婚案件判决的难点,直接规定了姓氏,更容易分割宠物,省的两口子为了宠物在法庭上打架,甚至还得规定宠物的探视权,麻烦麻烦!

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自由,而非秩序,限制公权力才是它的本质和使命,而不是越来越多的干涉普通人的自由,中国传统就是大政府的社会,人民习惯于服从权威者的命令,甚至鲁迅哀叹,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欢喜。

所以,法律规定应该最大限度规制公权力,最大范围给予民众自由。

子女的姓氏问题,国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不仅可以跟母亲姓,也可以跟父亲姓,甚至还有其他姓氏可以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不过,婚姻期间的形式可以又诸多选择,但是,也并非绝对自由,子女姓氏最大的限制在于离婚后的姓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该解释沿用了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基本精神,该复函指出: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辽宁省高院)意见。傅家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男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两人的孩子)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2002年公安部也做了类似的批复。《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由此可见,法律一直遵循的基本精神还是子女跟父母姓,如果变更姓氏要协商一致。特殊情况,如离婚后变更姓氏,则不能擅作主张,否则法律会进行干涉,恢复原来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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