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刘汉集团案是典型的警匪勾结、政商勾结,从包庇A级通缉犯到左右官员任免,他们从来不把省里的官员放在眼里,就连政界、商界、司法界的人也要避让三分。
刘汉背后到底有怎样的保护伞,才能够让他如此猖狂?又为何刘汉案能被列为影响2015年法治进程的十大诉讼案之一?
“四川王”的发家史
刘汉出生于1965年,他曾是四川省汉龙集团董事长,也是电视剧《狂飙》原型人物之一。资料显示,当年刘汉曾被福布斯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巅峰时期,刘汉持有境内外5家上市公司,拥有全资及控股企业30多家。
1990年,他与弟弟共同投资开设游戏厅,成功赚取人生的第一桶金。
1990年~1991年,任广汉特油供应站副经理、经理。
1994年,刘汉做钢材的期货生意。他集中所有资金,以比市场价高200元的价格,收购成钢、重钢的库存产品,然后到期货市场沽空。此役刘汉斩获近亿元,从此完成原始积累,跻身亿元富豪之列。
1997年3月,在绵阳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向实业进军,注册资本9998万元,法人代表为蒲万昌,刘汉隐身幕后。
2000年,刘汉收购丰谷酒业,并把其注入上市公司金路集团。
2004年,从新华联手中拿下金六福过半股份,称3年内运作上市。汉龙集团在中国白酒业也已相当有发言权。
2001年开始,刘汉认识了周永康之子周滨,在四川,周滨看上了一处风景区,后因开发难度大放弃,刘汉知晓后,一个“赔本赚关系”的买卖开始计划。而就在周滨在四川到处寻找项目时,已经调任北京的周永康亲自打电话告诉刘汉,“要照顾好周滨”。在这一背景下,刘汉以近2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个仅价值几百万的旅游项目。至此,刘汉与周滨相识并进一步开展了诸如水电站开发等项目,刘汉进入水电行业,当时,全国正苦于电力过剩,也没有民营企业涉足大中型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先例。但刘汉看到了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供应的巨大缺口,决定5年内在四川省累计投资52亿元,修建完成总装机容量约为100万千瓦的多家水电站。
2003年,他控制的宏达就出资参股铅锌储量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的云南兰坪铅锌矿,整个矿区保有储量1209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12%。
2006年9月,刘汉又瞄准金矿,果断出手,同紫金矿业子公司、北京金阳矿业等公司签订协议,花24亿元获得该金矿36%股份,一举成为该金矿第一大股东。
然而,刘汉表面光鲜的成功故事并非他全部的面貌。随着财富的累积,他逐渐意识到在中国,光有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权力作为支撑。于是,刘汉通过巨额捐款结交政界要人,步步攀升到慈善家和政协委员的地位。
司法“缺席”导致贿赂犯罪难以成立
2015年2月9日,随着刘汉、刘维被执行死刑,这件被媒体称为“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终告段落。然而仔细梳理该案所涉15项罪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保护伞”之间、犯罪企业家与贪腐官员之间通常触犯的贿赂犯罪却未见踪影。
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案的判决亦显示,无论是周本人直接收受的财物,还是其子周滨、其妻贾晓晔收受的财物,均与刘汉及其企业无关。
由此,当初为媒体广为报道的发生在刘汉、周滨之间的“利益输送”,并未进入现实司法程序的审查范畴,这一让普通民众颇感蹊跷与“意外”的结果值得细究。
刘汉当初为与周滨建立关系,高价收购了周滨夫妇位于四川茂县的一个旅游项目,这让周滨夫妇顺利从这个开发前景堪忧的项目中脱身并获利颇丰。之后,周滨投桃报李,利用其特殊身份所具有的影响力,为刘汉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2014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据此,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却能够利用其“影响力”“办事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刘汉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周滨“行贿”,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便周滨能够利用其特殊的影响力为刘汉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周滨一方分析,接受刘汉方面通过高价收购旅游项目所输送的利益,也难以成立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及影响力受贿罪中“收受财物”的方式虽有相关司法文件细述,但面对具体案件的“新情况”,“认定死角”依然存在。
“两高”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对那些通过“交易”具有“市场价格”的财物而实施的普通贿赂犯罪,该规定的规制效果较好,但面对“交易”无明确价格参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所达成的利益输送却力所不逮。刘汉与周滨夫妇之间围绕某“旅游项目”的非正常交易就属于这种情况——所涉公司并未上市,其实际价值无从计算,无所谓“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贿赂犯罪难以成立。
刘汉案中还有一些与贿赂犯罪危害性相当的政商交易未受刑法评价,这其中就有发生在刘汉、刘维与原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刘学军之间的交易。2001年下半年,刘学军受命侦查一件凶杀案,在获取刘维是该案重要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后,不但不深入展开调查,反而多次接受刘维等人的吃请。2007年,刘学军主动向刘维提出:刘汉若帮其当上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主要领导,他就把凶杀案卷“烧掉”,后刘学军如愿当上刑侦支队政委。无论该情节的证据状况如何,最终的调查结果达到何种程度,帮助职务升迁与非法职务行为之间的交易都会因不符合“钱权交易”这一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而难以成罪。
可见,刘汉集团所实施的非法政商交易“缺席”司法判决,虽在普通民众“意料之外”,却在现行法律“预料之中”。这种“之外”与“之中”的矛盾,凸显了非法政商交易升级与现行法条的冲突。
刘汉案受害人:为等来正义从黑发熬成白发
1998年8月18日晚上,在人来人往的街道上,刘汉涉黑犯罪集团指挥手下曾建军等人,将年仅28岁的周政当街枪杀。
上世纪90年代,刘汉控制的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小岛村征地拆迁。他们雇请打手充当保安,多次殴打甚至杀害村民。刘汉等人受审期间,小岛村村民在村头巷尾挂起了“坚决支持党中央打黑除恶的坚定决心”等横幅。村民们说,对刘汉等人的依法宣判,让大家看到了公平正义,老百姓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信心。
“为了等这一天,我和几个姐妹从黑发熬成白发,终于迎来了正义的一刻!”受害人周政的姐姐周厚蓉说,在听到宣判的结果后,全家人都来到周政的坟前燃放鞭炮。
过去周政被杀害就像一块石头压在心里,现在刘汉等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大家都安心了。
二次审判:判处死刑
2014年2月20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原四川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刘维(曾用名刘勇)等36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21项罪名,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审公开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庭审共历时17天,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2014年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2015年2月9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犯罪集团的覆灭
财富和慈善,曾是刘汉等人蒙骗世人的关键词,但如今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和检方披露的材料,揭开了他们的真实面目。据报道,刘汉曾利用巨额非法所得购置枪支弹药和道具,在四川建成一支“地下武装”;在当地政坛,刘汉不仅有能让他屡次逢凶化吉的保护伞,还被称为“第二组织部长”,他一句话就能左右当地官场的人事安排;当地有什么招标项目,只要报一声他的名号就无人敢竞标。
坚决打掉刘汉等人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无疑是彰显中央反腐决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个鲜活案例。在过去十几年间,在该黑恶团伙的暴力恐吓下,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规则实质上已被扭曲。最典型的例证是,任何工程和项目只要有刘汉的组织插手,其他参与者都会主动退出,“看不到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如今刘汉依法被查,广汉等地的商人“终于可以正常做生意了”。
刘汉案也再次警诫世人,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个商人,通过持续的利益勾兑和暴力威胁,不仅拥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权力,还让人觉得“刘汉的指令就是王法”、“刘汉就是天、就是王道”,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法治社会不允许有这样的“霸王”,触碰法律红线和底线必须得到严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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