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独身老汉杀害一位审判过他案件的女法官,这是非常明确的故意杀人,这位老汉应该被判死刑。
但有许多自媒体为老汉喊冤,说法官判的如何如何有缺陷,似乎老汉杀人值得同情。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2200年前西汉开国皇帝刘邦与关中老百姓的约法三章。别看这几条内容非常简洁,但它真切反映了中国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尤其是杀人偿命这一条。
杀人偿命是中国人基因里的关于生命权的记忆
对于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所以生命权对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才能依法剥夺一些人的生命,这个过程还慎之又慎,任何私权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
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也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中能够接受的道理。
但这些年来,只要发生一些涉及恶性杀害别人的案件,很多人都会发掘杀人者的不幸与被杀者的问题。不过这回找被杀者的问题有困难,因为人家是秉公办案,确实卡准了法律条文。
于是一批人就转而替杀人者辩解,总想找一些社会和周围人对其不公正对待的地方,以博得大家对杀人者的同情,然后借此表达对社会的不满。
但是,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一个人不管他曾经多么善良、隐忍和乐于助人,只要他杀了人,他的品行就会发生重大变化,从此他就成为永远回不去的那个人。
为什么?正常人谁也不会把杀人当成是很随意的事,因为在人类灵魂深处的印记是不能杀人、不能吃人,一旦杀了人,他内心的道德底线就崩塌了,也就意味着再也没有能够制约他的道德因素起作用了,他已经从正常人转变为视人命为草芥的寇雠。
举个例子,自然界里的老虎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因为它的基因里记录着人类不好惹。但是当老病的老虎不好捕食其他动物的时候,它有可能铤而走险袭击人类。而老虎一旦袭击人类得手,发现人类的力量不过如此,从此这种老虎成会为不断捕食人类的杀手,人们必须尽快扑杀这类吃人老虎……
人类也是这样,正常人脑海不会有杀人的想法。但有些人因为经济问题或者情绪问题想到了杀人,那么他就要克服杀人的罪恶感与恐惧感,他要设计周密的计划,跟踪并且杀害受害者,然后想办法分尸或者抛尸……
等这一切都干完以后,他的内心再也不认为人的生命有多么宝贵了,杀人和杀猫杀狗杀鸡杀猪也没多大区别。当一个人杀人后克服了种种恐惧、抛弃了人性的约束后,往往连环杀手就诞生了……
所以,正常的人类社会绝对不能容忍已经有杀人经验的罪犯存在。这些罪犯必须被绳之以法,这才应该是社会共识。
至于,这个杀人犯以前多好多老实,那只能是他从正常人异化为杀人恶魔之前的事,从他杀人开始他就不配成为享有完全人类权益的公民了。
我们做个假设,假使某位杀人犯侥幸没被判死刑,在监狱里呆了一些年份出来了,你和他当邻居、做同事感觉如何?心里有没有一丝丝害怕?
不幸的是,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很多情况下,杀害一个人的罪犯往往会被辩护为激情杀人而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从而躲过了死亡制裁。只有杀害两人或者更多人的情况下,这样的罪犯才是几乎必死的。
另外,一些未成年人杀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甚至年龄更小的连起诉都不起诉。
事实上,杀过人的人在监狱里能改造好吗?杀过人的小孩子能长成正常人吗?
这个问题我不想回答,各人有各人的认知。
如果我们想到,被害的人只有今生这一次生命,他的死亡就意味着在这世界上永远没有这个人了。人死如灯灭,没有轮回,没有转生,这对于这个死去的人来说就是万劫不复。被害者的家人的痛苦不就是永远的痛苦了吗?事实正是如此。所以,为什么要留下杀人犯的一条命,让他继续享受余生的快乐呢?
我看过一些案例,国外有些人狂热地鼓吹禁止死刑,但当他们的亲人被残忍地杀害以后,他们转而成为鼓吹国家司法必须有死刑的激进分子。
比如日本律师冈村勲曾经是坚定的废死派,他说——1,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是残酷、不人道的;2,刑法禁止杀人,又置死刑,于法理不符;3,文明的国家不应该存在死刑。他给重案凶犯作非死刑辩护,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1997年10月10日晚,当他的妻子真苗独自一人在家时,被一个叫西田的人给残酷杀害了。西田杀人的理由仅仅是认为冈村勲故意跟他作对,找他茬,但冈村勲仅仅是在律师事务上和这个人有一点交集而已。
从此冈村勲一改废死派主张,不断要求法院判处凶手去死。不过,法院最后没有判处西田死刑,仅判他处无期徒刑,这完美契合了冈村勲废死理论,也狠狠羞辱了他的妻子、他的废死理论和他自己。从此,冈村勲幡然悔悟,说道:“当律师将近40年,为不少加害人、被害人辩护;但直到成为被害人的家属,才真正理解受害者、受害者家属那种痛苦与无助。”之后,冈村勲大力推行死刑,并加入日本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
那些同情杀人犯、不断洗白杀人罪行、企图超越法律规定给杀人犯脱罪的人,只不过是没有冈村勲那样的经历罢了。此外,看着被害人的家人痛苦不已而杀人凶手不能被判死刑,给被害人的家人的心灵伤口上继续撒盐,甚至还能给一些心理阴暗的人一些快感呢。
说完这些,再回到诱发杀人凶手行凶的动机问题——有的是心胸狭隘,报复当事人,比如这次独身老汉杀害女法官;有的是过去经历过不公平事件,法律没有给他公平感,因此杀害当年的加害者全家,比如张扣扣案;还有因邻里矛盾杀害邻居全家的案子,以及为报复社会任意杀害无辜群众的案子。
这些凶案当中有些行凶者是有点值得大家同情的,但这不是他们值得原谅的理由——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很多时候,当他们与他们的家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们不敢抗争,或者不采取法律手段抗争;然后当矛盾越来越激化的时候,他们找不到化解途径,转而采取不计后果的行动。
当然,发生了这些恶性案件以后,我们社会各部门确实也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我们的人民调解是不是应该在矛盾发生时及时参与进来进行调节?对于那些在基层狐假虎威危害别人的地头蛇,我们基层公安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及早介入对地头蛇进行惩戒呢?
针对这次独身老汉杀害女法官的事,我倒是非常赞成这样的观点——女法官秉公执法,没有错误。在这个案件中,独身老汉就应该只获得9000元赔偿,但此前保险公司已经打算赔偿12000元。这多出的3000元应该是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救助独身老汉,法官应该成人之美,指出应该赔偿独身老汉9000元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赔偿12000元。这种判决幅度其实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的事情,法官原本可以融通一些。这没有增加国家负担,并不是枉法行为,而是为社会相对和谐做出一些微小调整。如果法官能认真解释一下判决依据和原因,这位独身老汉未必会走极端吧?
这会救助与法治精神相结合,从来不是矛盾
但是独身老汉杀害女法官的恶性案件已经发生,独身老汉的所有过往处境都已经不值得大家同情,他已经从公民异化为行凶重罪罪犯了。支持判处他死刑,给女法官偿命,这才是法律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也是符合公序良俗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