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孩子在滑梯上“追尾”,谁的责任?

河南法制报 2024-07-12 13:30:36

基本案情

7岁的小明(化名)和小刚(化名)跟着各自家长在小区娱乐设施区域玩耍,在玩滑梯时发生意外。小明正准备从滑梯上往下滑时,被身后的小刚撞倒,从滑梯上跌落。随后,家人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小明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创伤性牙齿脱落。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妈妈曾女士和小刚的爸爸郭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调解。郭先生认为,小明摔下滑梯并非小刚推搡导致的,因此拒绝赔偿医药费。无奈之下,曾女士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小区公共视频。视频显示,小明与小刚先后登上滑梯,小明在前,小刚在后,小明正准备往下滑时,小刚从后方碰到小明,导致小明从滑梯上跌落。双方对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是小刚的行为导致小明从滑梯上跌落,并受到了人身损害,小刚的侵权行为与小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先生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84.55元。

法官提醒

暑假期间,孩子们的自主活动时间增多,但他们安全意识较弱,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家长要尽到监护、管理、教育、保护等义务。孩子在游乐场等场所玩耍时,家长要提醒孩子互谦互让,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加强看护,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动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明白既要保护自身安全,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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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王晓磊 宋梦杰 通讯员 穆童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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