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识别产品标识标注能力,正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产品,震慑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现对我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例予以公布。
01
商丘市睢阳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意见。
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依法没收尚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8970元罚款。
02
商丘市民权县某众电动车销售部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5月,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众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靠背,鞍座加长,与该车合格证图案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极限b)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权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行政处罚3298元罚款。
03
永城市某芳电动车店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线索,依法对某芳电动车店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对抽样程序及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结论无异议,检验报告结论为“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行政罚计5240元。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