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民警在郑州办案约见嫌疑人之妻,多次猥亵嫌疑人之妻后被拘

法律人叶某 2023-02-21 23:09:18

“他这不是猥亵我,是要强奸!”男子张波因涉嫌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拘,后因检察院不批捕予以释放,后监视居住。张波一案的办案民警刘某,刘某带着辅警到河南办案时单独约见万丽。2月17日晚至2月18日凌晨,喝了白酒、啤酒、红酒的刘某先后在火锅店、出租车上搂抱万丽。接着,万丽被刘某强行带至宾馆后,跑到走廊上呼救。与此同时,赶来解救妻子的张波报警,出警民警救出万丽,带走刘某。

2月19日,涉嫌猥亵万丽的刘某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辅警被山西警方督察部门带走。万丽坚称,刘某强奸未遂。2月20日,郑州警方受理了万丽报称的被强奸案。郑州警方表示将严格依法办案。2月19日,山西当地公安局主要领导来到河南省郑州市向张波夫妇道歉表示说,绝不护短,将严肃处理刘某(化名)。

【叶律说法】

如果刘某的所作所为经过调查属实,那么刘某为打击犯罪分子的人民警察,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仅要被清除出公安队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方先是以涉嫌猥亵行政拘留了刘某,随后又以涉嫌强奸罪刑事立案,那么刘某的行为究竟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他人,是指除了男性对女性的奸淫行为以外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侵害他人的性心理、性观念、性决定权的行为,例如搂抱、亲吻、舔吮、扣摸等。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刘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首先不能将强奸和猥亵完全对立。

要根据刘某有无“奸淫”的目的,来确定是适用一般法还是特别法。若有则是强奸,若没有则是猥亵。如果认定成立强奸罪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低于按照强制猥亵罪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找到刘某想要实施强奸行为的明确证据,进一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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