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2010年曾用349万元现金买了五套房,但房产证都没有办下来,并未过户。由于开发商欠款建筑商钱款,建筑商要将马先生的房子抵押。而由于工作原因和当时的购房优惠,马先生使用了现金购房,但无凭证,仅有当初的认购书,居住中的水电费等。法院调查后不认定马先生曾用现金购房,因为全部使用现金购房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最后法院认定无取款凭证,予以查封。
有网友说这就是开发商虚假交易,转移资产。大概率是开发商为逃债伪造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法院参考资金来源是对的,最起码你提供银行取款凭证也可以。
奇怪的是,马先生当时当然没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投资者认购协议的内容只有两份。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用的是银行卡,公司开具的付款收据只有两张,没有增值税发票。涉案的两套二房,马先生称,一套他支付了85万余元现金支票,另一套他支付了66万元现金支票。网友说,应该查查马先生的巨额财产来源,若是涉及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里面双方是否都有问题?
房产证不是你名的就不属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