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部分航空航天和特殊有机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毕马 2024-06-27 03:59:31

摘要

2024年5月30日,中国商务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第21号),宣布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以下涉及航空航天和特殊有机材料的四类物项与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增加的管制物项主要与技术密集型行业有关,对应的技术出口管制合规要求值得关注。结合当前的国际出口管制政策环境,以及中国对外的反制和制裁,从事有关物项出口的企业须谨慎应对,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尽快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以合理管控对应的合规风险。

背景

2024年5月30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对以下四类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54301010、8454309010)。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80719020)。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从产品特征和用途来看,本次新列入管制范围的物项,主要集中于技术密集型的先进制造领域,具有较强的军民两用特征,包括工业制成品、中间产品、原材料等,也包括设计与生产制造相关的设备、模具和技术资料等。根据对公开的海关总署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上述管制物项的主要出口目的国包括美国、德国、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等。

较此前中国政府公布的管制物项,2024年第21号公告对实体物项的关联技术做了更为细致的描述,同时明确与之相关的仿真数据等一并作为管制物项管理。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应当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这一定义较为宽泛,在实际认定时可能难以直接适用。考虑到上述物项涉及的行业均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政府公告或管制物项清单中清晰界定了技术和数据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会更加利于企业和执法部门识别、确定管制物项。

自《出口管制法》2020年正式颁行以来,商务部等部门多次发布公告,调整管制物项范围。一般而言,发文部门都会包括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其他部门会根据调整物项的性质而有所区别,分别可能会涉及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等。一般在所调整物项具有更加显著的军事用途时,军委装备发展部和国防科工局会同时列在发文部门中。根据中国出口管制相关法规,此类物项的出口管制政策调整和重大许可证件审批会有中央军委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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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列管制物项,均提供了供参考的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协助出口企业识别管制物项。然而,正如公告所描述,这些海关商品编码仅供参考,而不可只依据海关商品编码来确认物项的受管制情况。为最终确认物项的受管制情况,需要将物项的各项性能参数、特征、用途和成分等信息与管制清单中的描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不能确认物项受管制情况,或在之后申请许可证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该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或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由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属性,管制物项范围内包括相当一部分技术和数据,属于非实体物项,其与一般实体物项的出口管制管理存在区别,存在“视同出口”问题。对于实体物项,在获得许可证后,由海关在出口环节对许可证进行核验。对于非实体物项,如技术资料等,在出口或向境外传输时,并不会由海关核验许可证。此外,根据《出口管制法》,从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受到出口管制约束,即使该过程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即“视同出口”原则。相关企业应当在技术出口或技术转让之前,预先对企业内部的所有技术资料进行梳理,识别受管制技术,并对其实施对应的特殊管理,以防止发生无证转让受管制技术的情形。

公告中还特别提示,与上述几类管制物项有关的专门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进行审批管理。部分两用物项和军品在特性和参数上很接近,但是在出口管制管理方面差异很大。某些两用物项如果在设计、生产时就有明确的军用、警用目的,则很有可能被纳入军品出口管制管理范围。对此,出口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除了要比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进行物项分类,还需要关注拟出口产品是否可能会落入军品出口管制的管理范围。

基于对中国海关公开数据的统计分析,上述管制物项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美国、韩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俄罗斯。结合近期国际出口管制政策动态,以及中国对美国部分军工企业的反制和制裁,从事此类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航空航天和特殊有机材料物项出口的企业应当特别谨慎,除确认所经营物项的受管制情况之外,还要对相关交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排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方面的合规风险。

从企业合规经营的角度,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或者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企业,应该依照政府发布的相关指南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机制。中国在不断增加、调整管制物项范围,也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企业便利化措施。2023年8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在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等部分区域推进两用物项通用许可试点工作。企业建立符合标准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既可以帮助企业最大程度的控制相关合规风险,也可以在申请通用出口许可证等程序方面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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