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虚构已税货物出口,套用他人报关单出口骗税获刑
审理法院: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经营管理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廖某某利用A公司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套用他人36条报关单信息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税务部门核算,A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337495.56元。
202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退税款1337495.56元的处理决定和处予罚款1337495.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在案发后予以全额缴纳清楚上述增值税退税款和罚款共计2674991.12元。
2.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套用他人报关单信息,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被告单位上述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其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案发后全额退赃且已缴清全部罚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诉机关调整后所提“判处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500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梅州A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1500000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