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朝的抓贼伤人怎么定性—贞女范爱姐自尽案

熹然看国际 2023-01-11 20:06:01

光绪七年,也就是公元1881年的农历二月初五晚上,曾经在地主范余三家做过佣工的王成,潜入范家,偷了一口袋小米(看来是真穷)。结果出门时被镇上的更夫范长给看见了。范长一面喊有贼,一面追捕,途中用手里的红缨枪刺中了王成的左后肋部,王成遂倒地被擒。

本来吧,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盗窃案子,但那王成是个奸猾之徒,在县衙门里竟然说自己和范余三的女儿范爱姐通奸,结果被范余三发现,命令范长来杀自己。

偏巧署理知县冯庆熙也是一个糊涂蛋,也不做任何取证,居然就相信了王成的话,把这个盗窃案当成了杀人案,把范余三给关押了起来。

这下子,喜欢传八卦的人就把通奸的事情传了个遍。那个年代,女人的贞洁是很重要的,不像网络传言的某副局长那么奔放,范爱姐又急又气,终于在七天之后上吊自杀了。

人死了,冯葫芦才想起来取证,经过验尸,发现范爱姐还是处子之身,通奸一说自然不攻自破,于是把范余三给放了。四天之后,害人害己的王成也因伤重毙命。这么一件金额极小的盗窃案居然造成两人死亡,冯葫芦自然也被革职。

这件案子还有第四个付出代价的人,就是那位飞枪伤贼的更夫范长。

按理说,范长作为更夫,本来就有防盗职责,追贼是没有错的,但盗窃行为轻微,他却伤人致死,依然触犯了《大清律》中“邻佑人等仓卒毙贼”这一条。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遁,直前追捕或贼势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时仓猝殴毙者,杖一百徒三年,馀人杖八十。若贼已弃赃及未得财辄复捕殴致毙,并已被殴跌倒地及就拘获后辄复叠殴又捕人多于贼犯倚众共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馀人杖一百。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勿论。”

翻译翻译,你晚上无缘无故跑到人家里,应该打八十板子。主人把你宰了,无罪,这条和美国的法律蛮像的。如果主人把你抓起来再弄伤你,就是犯了故意伤害罪,不过可以减二等处罚。如果主人把你抓起来再宰了你,打一百板子,判三年有期徒刑,不用偿命。

邻居的权力就比主人弱多了。抓贼把贼弄死了,哪怕是因为贼顽抗无法生擒,也得打一百板子,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贼之前已经把赃物丢掉了,或者没偷到东西,你抓贼把贼弄死了,那罪行就严重了,你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判绞刑,缓刑;其他动手的,打一百板子。除非是贼人持械拒捕,那么杀死无罪。

所以,见义勇为不是那么好做的,你的行为必须有节制,王成没有持械,范长就不该用红缨枪去捅人家。范长的结局还好,因为当年五月有大赦,所以免了三年有期徒刑,只打了一百板子,不过有没有被打死就不知道了,如果不给打板子的衙役塞钱,估计是有可能被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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