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刘三姐”受贿76万被判死刑,临刑前大笑:向我行贿的人呢

任太虎 2024-01-07 21:01:47

1992年4月,刚刚过完36岁生日的程春莲,终于被押上了刑场。当审判人员宣布对她执行死刑时,她突然神经质地哈哈大笑起来,连声叫喊着:

“我不服,不服!判我受贿罪,那么该判谁行贿罪呢?”

然而,这些辩解早已经是徒劳。一声枪响过后,程春莲倒下了,却给活着的人们留下了无限的思考……

1955年,程春莲出生黄石一个工人家庭。在她15岁的时候,因为能歌善舞,加上面容姣好,身材苗条,被选中进入黄石歌舞团,自此走上了演员道路。

在歌舞团,程春莲练功刻苦可以说是出了名的,曾经三次因为肌肉损伤,而昏倒在练功房。正是因为有着对艺术的执着追求,程春莲很快成了团里的“台柱子”。

在青年演员业务考核中,程春莲获得了全市唯一的全能奖;由于在歌舞剧《刘三姐》中扮演的“刘三姐”,程春莲当年曾红遍黄石。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上歌舞团不景气,让心思活络的程春莲无心继续在艺术道路上发展。一番思量之后,程春莲决定离开歌舞团,进入当地一家经济效益好,名气又很大的中日合资公司上班。

1988年,程春莲由于和领导发生矛盾,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公司。正当她拿着档案四处找工作时,一桩临时的业务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

在那个石油供应日趋紧张的年代,渤海石油公司每年完成出口合同后,还能留下一部分原油,在武汉和九江两地提炼后就地销售。因此,各地的业务员都紧紧盯着这一块“肥肉”。

黄石工业供销总公司因为几次拿不到石油,特意找到程春莲,托她去接触渤海石油公司的业务员梁述胜。一连几个晚上,程春莲都住在梁述胜的房间,两个人聊着聊着,程春莲就倒在了梁述胜的怀里。

当程春莲委婉地谈到目前的难处时,梁述胜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送走了梁述胜,程春莲十分有把握地回去复命,同时提出要到该公司下属的石油协作分公司工作,业务分成按照利润三七分成。黄石工业供销总公司答应下来后,程春莲独自跑到天津找梁述胜要油。

一番折腾之后,程春莲代表黄石工业供销总公司签订了1000吨汽油,500吨液化气的合同。而作为回报,黄石工业供销总公司当月就办好了程春莲的工作调动手续。

早在上一家公司的时候,程春莲就和日本人中小三郎搭上了关系。中小三郎回到日本后,两人还保持着书信来往,中小三郎还邀请陈春莲去日本学美容。

为了尽快出国,程春莲牢牢抓着梁述胜,她心里清楚,只要梁述胜在渤海石油公司一天,她口袋里的钱就能成万成万地增长。

然而,出国“干事业”光靠一万一万慢慢聚敛是不可能的。一个月之后,其他石油公司听说程春莲能搞到石油,也登门向其求援。程春莲抓住这个“机会”,瞒着公司签订了代购1000吨汽油的合同,每吨收取140元的“信息费”。

就这样,程春莲靠着这样的手段,开始大量敛财,一次次的成功让程春莲看到了自己美好的未来。

一年多后,程春莲再次为她的1万吨石油而奔波。对于很多人来说,1万吨可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在程春莲眼里,不过是她即将到手的100多万元人民币。做完这笔生意,程春莲就打算东渡日本,一边学习美容,一边找机会通过日本方面在黄石办工厂。

6月的一个早晨,之前的“合作伙伴”给程春莲送来一张字条,上面写着:“你的问题立案了,我们现在只是工作关系,你的25000元钱和金戒指现在归还于你。”

程春莲虽然一时间感到非常气愤,但很快便冷静下来,她没有选择赶快出去躲一躲,反而打车回到黄石,准备拿些衣服之后,去找对方理论。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程春莲前后七次帮他们搞石油,除了正常的账目往来外,程春莲还得到了76.75万的“信息费”。对方曾经告诉程春莲,这笔款是公司党支部经过集体讨论,县长亲自签字同意的,怎么如今反而检察院立案了。

没过多久,程春莲就回到了家,她快步上楼整理衣物,结果还没来得及走出家门,两名检察官就已经将她逮捕。经过搜查,检察官在程春莲的贴身衣物里,发现了1万美元,10万日元的现金,以及27万余元的人民币存折。

在被捕之后,程春莲不止一次地说过,等将来出去之后,一定要和丈夫离婚,哪怕丈夫对她再好,她也不喜欢。诚然,作为一名演员,程春莲是一个感情丰富的人,作为一名商人,程春莲是一个善于投资的人,感情对于程春莲来说,不过是投资的资本。

她曾经不止一次地说过,她和自己的父母是没有感情的,因为父母在她眼里只是贫困的象征。对于丈夫和女儿则更是如此,程春莲丈夫和几个人开了个经销部,所销售的石油,不过是从程春莲手里倒了好几手的,只能挣点小钱。

在程春莲被捕前的五一劳动节,程春莲的丈夫将女儿接回家,和程春莲商量全家一起过个节。与此同时,梁述胜也在等着和程春莲相聚。结果自然不用说,程春莲当然选择抛下丈夫和女儿,去和梁述胜在一起。

然而, 即使在程春莲落网以后,法律仍然给了她求生的机会。

面对检察官摆出的受贿70余万元的充分证据,程春莲始终咬定自己只收到了58万余元,剩下的部分拒不供认。后来检察长曾两次找程春莲谈话,动员她赶快如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如果连命都保不住了,钱留着还有什么用呢?”

但程春莲仍然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挽救她的机会,就在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下达后,仍然作了如果程春莲在最后一刻彻底交代,就宣布暂停执行的准备。

遗憾的是,程春莲拒绝接受任何法定的从轻条件,一意孤行地为财而死。

作为被列为全国六大案件之一的程春莲特大受贿案,从立案侦查到结案,用了近34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对于给程春莲如何量刑,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渤海石油公司提供的本身就是计划外的石油,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而程春莲通过个人关系弄到石油,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她所收取的应该算作“信息费”,并且她的行为对于各方公司和社会也没有直接危害。

而认为构成受贿罪的依据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程春莲的行为虽然没有损害各方利益,却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阿勒经济管理秩序,给社会造成混乱。

对于程春莲定罪的争论,在当时无疑是相当激烈的,争议双方意见差距之大,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但最后统一的意见,仍然是程春莲犯有受贿罪。

程春莲虽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犯罪的根源并没有完全被消除,诱发犯罪的因素还大量存在。如何健全经济领域的法制,成为摆在国家和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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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太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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