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代,商家利用“好评返现”促销非常普遍,不仅线上电商,连线下餐厅、饭店也推出了各种“好评返现”。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罗家桥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好评返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消费者在某商家消费11元后,以收到“好评返现卡”为由起诉,要求商家赔偿500元,被法院驳回。□ 张国庆

漫画:穆依
消费11元,要求赔偿500元
“亲,给个好评,为您返现哦!”“晒图返现、评论有礼。”“好评15字并晒图,找客服领取3元红包。”这种“好评返现”现象,经常网购的消费者一定不陌生。表面上看起来是“双赢”,消费者写几句好评就能获利,降低购买成本,商家也能以回馈消费者的名义扩大销量,提高知名度。殊不知,“好评返现”“晒图返现”属于违法行为,而现实生活中以“好评返现”违法为由“薅羊毛”者大有人在。
2023年3月16日晚6时许,原告王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被告大冶某餐饮公司店铺下单购买餐品,消费金额约11元,餐品于下单当晚由某外卖平台配送至王某指定收货地址。
“收到餐品时,发现有‘五星好评返现卡’,联系了被告,被告也承认了,扫码的也是被告微信。”王某称,当时随外卖订单收到某餐饮公司印有“好评返现”宣传单2张,宣传单上载明“全五星﹢15字以上优质评语﹢晒图,截图给客服微信即可获得”,并印有“扫码领红包”“3.00元”等内容,他便按好评返现卡上的要求给予某餐饮公司“五星好评”。
当晚7时许,王某通过微信向“客服不定时上线”(大冶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名)发送两张订单好评截图、一张订单截图、一张“扫码领红包”宣传单图片、两张相关法律条款文字截图等,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500元,否则将给予差评并公开投诉。
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没有发放好评返现卡,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删除好评,并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
下单15次,是欺诈还是敲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合计在某餐饮公司下单15次,其间有一次出现“好评返现”现象。庭审中,双方就该不该赔偿和是否发放“好评返现卡”展开激烈庭辩。原告指责被告欺诈消费者,被告则怀疑原告涉嫌敲诈。
庭审中,王某认为,好评返现卡利用利益诱导消费者给出虚假好评,欺诈消费者,扭曲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他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餐饮公司利用好评返现卡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评论区发表好评,以此来误导后续消费者对涉案商品质量的判断,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虚构的好评产生错误认知,继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某餐饮公司对其构成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进行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某餐饮公司也承认放置了好评返现卡,王某也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好评返现卡后,再未在被告店铺下单。
庭审中,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2023年3月16日他根本没有在外卖上放好评返现卡,他怀疑王某存在敲诈,是“专门做这个事的”。他辩称,王某主张通过扫描好评返现卡上的二维码直接加他微信,而王某2023年3月16日下的订单里根本不存在好评返现卡,因为当时他已经不再发放好评返现卡了。他承认2022年曾用过好评返现卡,但当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用好评返现卡违法,因此2022年之后,公司已停止发放好评返现卡。
依据不足,法院驳回诉求
主审法官吕洋围绕某餐饮公司是否发放好评返现卡、是否存在欺诈这两个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
第一次法庭调查显示,某餐饮公司无法证实没有使用好评返现卡,而王某也无法证实当天的好评返现卡放在外卖里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那么本案只剩下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某餐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结合第二次法庭调查,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上的欺诈,需同时满足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等条件。本案中,王某合计在某餐饮公司下单15次,其间也收到过好评返现卡,王某如认为某餐饮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或虚假宣传相关餐品的行为,则应审慎下单,而王某一方面认为某餐饮公司“好评返现”行为违法,另一方面继续在某餐饮公司下单外卖餐饮多达15次,可见王某对某餐饮公司提供的餐品是认可的。
因此,法官判定,王某仅以某餐饮公司提供好评返现卡宣传单的行为即主张其受到了某餐饮公司的欺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王某“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的诉求。
“发放好评返现卡不等于欺诈。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优质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也在发放或变相发放好评返现卡。”吕洋表示,如有证据证实某餐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同样,如有证据证实某餐饮公司通过“好评返现”方式引导消费者对其餐品给予肯定性评价,该公司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也不排除消费者长期以此威胁商家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中院维持了原判。
【观察思考】
规范平台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驳回原告诉求,并非支持商家‘好评返现’行为。”该案主审法官吕洋表示,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好评返现”现象予以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竞争环境。
目前,许多商家(甚至包括信誉好的商家)通过返现、优惠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给予好评,以此提升店铺的信誉和销量。这种现象虽然短期内对商家和消费者有一定好处,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评价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品质、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但商家以“好评返现”的形式鼓励和诱导消费者对网购商品给出虚假好评,这一行为往往导致评价不真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使得其他消费者无法获取商品真实准确的信息,作出不准确的消费决策,不仅误导了其他消费者,也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表示,“好评返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商家提升了销量和信誉,但也带来了虚假评价、消费者信任危机等问题,也给“薅羊毛”者可乘之机。网购平台需加强监管,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商家要合规合法经营,增强诚信自律意识,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来赢得真实好评。消费者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应理性对待返现诱惑,真实客观评价网购商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作出虚假好评,更不要以此为由威胁商家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发现“好评返现”“好评返物”等类似刷单行为,请及时保留证据(如录好视频,确定好评返现卡就是商家放进去的,防止商家不认账)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平台投诉,要求依法处理,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