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男闺蜜喝酒,男子趁女子喝醉后强奸了她,称:只是酒后乱性

娱尾闻 2023-08-25 19:07:36

酒后乱性,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问题。酒后乱性,究竟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还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的强奸行为?

案例一:女子和男闺蜜喝酒,男子趁女子喝醉后强奸了她

小红和小明是多年的好友,也是彼此的男闺蜜和女闺蜜。有一天晚上,小红和小明约好去酒吧喝酒聊天。小红平时不太喝酒,但在小明的劝说下,喝了几杯啤酒。小明则喝了不少白酒。两人聊得很开心,也没有注意时间。等到酒吧打烊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多了。

小红感觉有些头晕目眩,想打车回家。小明却说他家离这里很近,让小红先去他家休息一下。小红觉得小明是自己的男闺蜜,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同意了。两人走到小明家后,小明把小红扶到床上,然后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小红感觉不对劲,想要反抗和呼救,但身体已经失去了力气。小明趁机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小红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强奸了,非常气愤和恐惧。她质问小明为什么要这样对她。小明却说他只是酒后乱性,并没有什么恶意。他说他也是喝多了才做出这样的事情,并不代表他对她有感情。他说他们还是好朋友,希望小红不要介意。

小红觉得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伤害,决定报警处理。警察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小明抓捕归案,并对其进行审讯。经过调查取证,警察认定小明对小红实施了强奸罪,并将其移送检察院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明对小红实施了强奸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小明使用了其他手段(即利用小红喝醉后身体无力)强行与妇女(即小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小红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辩解,即他只是酒后乱性,并没有恶意,不能成立。

因为酒后乱性并不是强奸罪的正当防卫或者情节轻微,而是一种自己造成的原因自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醉酒后犯罪,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因为醉酒是行为人自己可以控制的原因,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如果允许醉酒后犯罪不负责任,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法律权威受损。

因此,本案中,小明对小红实施了强奸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女的;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女、奸淫幼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强女、奸淫幼女或者多次强女、奸淫幼女并对多个受害人实施强奸、奸淫的; (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背景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小明没有上述情形之一,但也没有情节轻微,因此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决量刑应当根据小明的犯罪动机、手段、结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结论和观点

本案中,小明对小红实施了强奸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酒后乱性并不是强奸罪的正当防卫或者情节轻微,而是一种自己造成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酒后犯罪,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于醉酒者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则和态度。

案例二:男子和女友喝酒,女友醉倒后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刚和小芳是一对恋人,已经交往了半年。有一天晚上,小刚邀请小芳去他家吃饭。小芳答应了,就去了小刚家。小刚准备了一桌丰盛的菜肴,还拿出了一瓶红酒。两人边吃边聊,气氛很浪漫。小刚不断给小芳倒酒,说要为他们的爱情干杯。小芳平时不太喝酒,但在小刚的劝说下,喝了几杯红酒。小刚则喝得更多。

吃完饭后,小刚拉着小芳去了卧室。他说他想和她更亲密一些,希望她能答应他的请求。小芳感觉有些不舒服,想要拒绝。但她又怕伤害小刚的感情,就含糊地说了几句话。小刚以为她同意了,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小芳感觉不对劲,想要推开他,但身体已经失去了力气。小刚趁机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小芳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强奸了,非常气愤和恐惧。她质问小刚为什么要这样对她。小刚却说他只是爱她,并没有什么恶意。他说他们已经是恋人了,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不代表他对她不尊重。他说他们还是好朋友,希望小芳不要生气。

小芳觉得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伤害,决定报警处理。警察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小刚抓捕归案,并对其进行审讯。经过调查取证,警察认定小刚对小芳实施了强奸罪,并将其移送检察院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刚对小芳实施了强奸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小刚使用了其他手段(即利用小芳喝醉后身体无力)强行与妇女(即小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小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小刚的辩解,即他只是爱她,并没有恶意,不能成立。

因为爱情并不是强奸罪的正当防卫或者情节轻微,而是一种自己主观感受的原因自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醉酒后犯罪,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因为醉酒是行为人自己可以控制的原因,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如果允许醉酒后犯罪不负责任,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法律权威受损。

此外,本案中,小刚和小芳虽然是恋人,但并没有结婚或者同居,也没有明确表示过同意发生性关系。因此,小刚不能以恋爱关系为由,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成婚、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自愿,就不能建立婚姻关系。同样,性关系也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选择和拒绝的权利。如果没有自愿,就不能发生性关系。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小刚对小芳实施了强奸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或者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并对多个受害人实施强奸、奸淫的; (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背景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小刚没有上述情形之一,但也没有情节轻微,因此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决量刑应当根据小刚的犯罪动机、手段、结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三:男子和女同事喝酒,女同事醉倒后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李和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同事,平时关系不错。有一天晚上,公司举办了一个聚餐活动,小李和小王都参加了。聚餐过程中,大家都喝了不少酒,气氛很热闹。小李看到小王喝得有些多,就主动给她倒水,关心她的身体。小王感觉到小李的好意,就对他表示了感谢。两人聊得很投机,也没有注意时间。等到聚餐结束时,已经是晚上十点多了。

小李看到小王已经醉得站不稳,就主动提出送她回家。小王没有拒绝,就跟着小李上了车。在路上,小李问小王住在哪里,小王却说不清楚。小李想了想,就把车开到了自己家附近的一家宾馆。他说他们先在这里休息一下,等明天再送她回家。小王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随着小李进了宾馆。

两人到了房间后,小李把小王扶到床上,然后就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小王感觉不对劲,想要反抗和呼救,但身体已经失去了力气。小李趁机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小王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强奸了,非常气愤和恐惧。她质问小李为什么要这样对她。小李却说他只是酒后乱性,并没有什么恶意。他说他也是喝多了才做出这样的事情,并不代表他对她有感情。他说他们还是好同事,希望小王不要介意。

小王觉得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和伤害,决定报警处理。警察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小李抓捕归案,并对其进行审讯。经过调查取证,警察认定小李对小王实施了强奸罪,并将其移送检察院起诉。

0 阅读:4

娱尾闻

简介:谈谈谈,谈走娱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