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用不给,甲方说自己不知情,能起诉吗?

默说生活 2025-01-02 12:18:38

过河拆桥、绕开跳单的行为着实可恶,不仅是法律不允许,也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如果属于委托人或者第三方跳单的行为,对于甲公司、乙公司而言,需要支付中介人的报酬,民法典九百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甲公司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依法应当支付中介人的报酬。

法律规定确实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十分复杂,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为了节省中介费,也是费尽心机,尤其是房地产买卖中,跳单行为很普遍。

可能是中国人爱占小便宜的思想作祟,或者缺乏对信息、知识的财富价值的认知。

前一段时间,一个房产中介的朋友咨询我一个案件,也是中介费的问题。他接受卖房人刘先生的委托,帮助其卖房子,如果成交则可以收取总房价的2%的中介费。

后联系上一个叫曹先生的客户,经过与其多次沟通,曹对房子很满意,决定购买,但是觉得中介费太高了,要求仅仅支付1%中介费,但是朋友公司不同意。

后来,曹、刘竟然在另外一个中介公司的参与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全部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然,这个中介公司的费用比较低。

朋友问我,曹这么狡猾,竟然没有直接和刘签订协议,又找了一家中介,还属于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吗?因为跳单的普遍做法是买卖双方自己私下协商买卖的,这样是最节约费用的。

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现象看本质。我给他解释,关于“绕开跳单”行为的认定,虽然两人并非直接签约购房,但是,对于“绕开”中介人的行为的表现方式并不仅指向买方与卖方直接签约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买方通过寻找其他中介与卖方签约的行为,即曹在事先接受了房产公司部分中介服务后、通过寻找案外人中介与刘签约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被认定为“绕开”行为。

我帮助朋友写了一份起诉状,将刘、曹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约定的20万中介费。最终,法院将该案调解,朋友拿到了曹支付的5万元的补偿金,但是,这是法院在认定曹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上,定性为跳单行为的基础后,曹先生才支付的金钱。

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认定委托人刘先生的违约责任,具体原因涉及法律要素更加复杂。

回到你的案件,首先需要鉴别你实施的居间行为种类。居间分为报告居间行为和媒介居间行为,两者在执法实践中的诉讼策略是不同的;其次,需要证明你的确实施了居间服务行为,也起到了作用。无论你们的合同或者协议的内容是如何约定,关键是服务的双方合同签订结果,是否有你居间行为的作用,这方面的证据很关键,因为双方会在此处进行激烈的抗辩,

比如说你未起到居间作用、比如委托人不知情、比如并非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等等。

最后,居间行为的结果,并非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本案品牌的代理,没有违反限制性规定。

因此,建议将甲乙双方起诉至法院,至于诉讼地位则需要综合考虑,是否为双被告或者“被三”。

管辖的问题不用过多纠结,即使什么都不懂,如今调解先行的时代,法院绝不会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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