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交易主体,两个法人,考虑独立交易原则,无论是提供服务、使用资金或品牌,都要有偿支付。不能盈亏互补。
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服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各自开具发票,各自抵进项,各自走所得税,各自做分摊协议——一定要独立交易。
3..服务提供方—母公司,在取得相关服务费时,应当依法依规向接受服务方—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
4..接受服务方—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
(1)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2)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5..子公司给母公司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