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首任党组书记、副部长——李木庵

简介一个人 2025-01-17 19:02:41

李木庵

李木庵(1884-1959),原名李振堃、字典午,湖南省桂阳县人,享年75岁。

15岁时考取清末秀才,后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和京师法政专门学堂学习。

1905年毕业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和政法学堂执教。

“辛亥革命”后,相继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北京、天津“典午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省路局路政,福建省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

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6年任国民革命军第17军政治部主任(军长何应钦),参加了“北伐”。

1927年“4.12政变”后遭通缉,后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

1931年回家乡组织农民武装,再遭通缉后转赴南京开办律师事务所。

1936年春被组织派往西北军杨虎城部开展工作;任西安宪兵营中共支部书记,中共西北特别支部宣传委员,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总务部负责人;参加了“西安事变”。

全国抗战爆发后被组织派回家乡,在桂阳县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并任桂阳县战时中学校长。

1940年到延安;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参议长高岗)、参议会法律顾问,《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主任周恩来)。

抗战胜利后,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主任王明),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候补代表。

1948年参加起草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司法部首任党组书记(1949-1953)、副部长(1949-1954.部长史良【女】),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湖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周小舟),最高人民法院顾问。

主持编写了新中国《刑法草案》;参加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

著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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