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受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0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申报律师,栗某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王某鹏、李某、纪某健、刘某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
1、项目总负责人栗某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根据栗某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 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某安排将其中的 160 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某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某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 元)受让20 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某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2、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康达所获取的泽达易盛技术开发合同中,部分涉及虚假项目。其中,有42 份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对于该项明显异常,康达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
3、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
4、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栗某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王某鹏、李某、纪某健、刘某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栗某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上述多位律师予以公开谴责。
来源:法律服务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