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民卖羊,被罚十万元的法律认知!

默说生活 2024-12-29 02:58:40

红楼梦中的经典名言: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新闻事件的标题党、不完整叙述让人云山雾罩。

第一、根据事实,违法行为人不是农民而是商人,陈某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所以不应设置标题党,以农民的苦大仇深影响大家的判断力。

第二、看依据。内事不决问张昭、外事不决问周瑜,法事有疑问条文。

如此高额的罚款,确实比较罕见,因为检疫验讫章很重要,根据《羊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羊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所以,没有该图章,无法保证羊肉的质量合格,更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新闻视频资料显示,在处罚前,卖的羊肉未经检疫,后来经官方检验是兽药、金属残留符合规定的合格羊肉,所以违法情形应当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要么是未经检疫、要么是检疫不合格,因为仅凭兽药金属残留合格,无法准确得出羊肉合格的结论。

羊肉检疫检验非常严格的,比如要求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羊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定性为检疫不合格,则可以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定性为未经检疫则需要根据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那么,本案案卷中应当有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羊肉的检验、鉴定的证明书,证明羊肉存在问题。否则不会处以十万元罚款。但是,视频新闻中没有讲有没有该证据,却抛出了符合兽药残留等标准,系合格羊肉的鉴定,让人不知所云,为何会有这个鉴定呢?

作者认为,执法部门为了避免刑事执法风险,与是否应当处罚高额罚款关系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如若该羊肉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有可能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了,那样的话,这个所谓的“农民”会不会更悲催。

除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有针对未经检疫的处罚条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如果构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证据充分,依法可以处以十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本案的标的数额确实不大,广大人民群众对高额罚款认识存在争议,那么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能否予以减轻呢?

当然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024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指出,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如今的大环境下,远洋捕捞、高额罚款收入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高层也在清理、纠正不正确、不规范的错误倾向,所以,法律的实施需要实践进行检验,不合时宜的结果应该根据法律的精神,平衡、平和各方权益,得到大众满意的结果。

4 阅读:2496
评论列表
  • 2025-01-01 14:07

    盖章有问题谁负责?

    用户10xxx54 回复:
    19年大批瘟猪流入市场有谁负责麽[得瑟]
  • 2025-01-02 10:32

    昨天我朋友向一个农民买羊肉,18块一斤,农民自己宰的,干净,放心。现在就怕屠宰场出来肉,各种科技狠活添加剂,不敢吃

    打到一切牛鬼蛇神 回复: 北岸春风
    是瓦,农村自己家里养的,我朋友听说宰羊了,就去买了点,18块一斤,喜欢吃的,那可是绿色肉类啊,城里人就休想买到,都是科技和狠活
    北岸春风 回复:
    你们的羊肉真便宜,我们48都买不了一斤[无奈吐舌][无奈吐舌][无奈吐舌]
  • 2025-01-02 08:34

    盖一个图章就叫检疫不如说那个图章就是钱刻出来的,农村的集中定点屠宰检疫就是收了钱就完事,检疫过程根本就没有。

    打到一切牛鬼蛇神 回复:
    是的,乡镇集中点根本就没有检疫,大公司有条件有检疫又怕各种科技狠活添加剂,不敢吃
  • 2025-01-01 15:53

    哪么是法律有问题了?小商户,菜农所谓违法动不动罚款过万元,应改为违法所得罚五倍至十倍,这样合理些,。

  • 2025-01-02 12:39

    到超市买东西都是检验合格的添加剂,而农村大家认识的不检验大家也放心,自古到今还没听说谁买农产品害了多少人!反而天天检验的害了多少人上医院!

    夏天真好 回复:
    没有证据就是造谣了哥
  • 2025-01-02 19:38

    我有一个问题,我们平时去医院搞个体检都要半天,而屠宰场,杀猪的拉到那里几十分钟就杀了,而且一天很多很猪,每一头猪羊都化验出结果了?没传染病性病……?

  • 2025-01-01 21:25

    如果明知有问题还卖支持弄死他,否则动不动罚倾家荡产就不合理[抠鼻][抠鼻]

  • 2024-12-31 13:52

    第一标准养殖密度,时间,煮炖肌肉坚韧易烂含塑料程度应该农民定,第二法律法规惩处细节都必须挂钩农民收入

  • 2025-01-03 09:54

    肉制品盖章后出现问题或者肉制品存在注水等问题,盖章的是否要赔偿五十万或者百万元给消费者?既然有权利五至十倍的罚款,盖章的部门就应该必须承担相应的五至十倍的赔偿给消费者才彰显出公平公正,否则就是属于为了利益,胡乱罚款的流氓无赖为所欲为的行为[笑着哭][笑着哭]

  • 2025-01-04 05:51

    农民卖羊是怎么给发现而罚款的?你躲起来卖一只两只,应该没有人知道,没有问题,你要是大量出售那一定得检疫了,因为出问题就是大问题,社会事件了。

默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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