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室发现这类药!被罚款30000元…
@基层医生,注意!近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市XX镇中心卫生院XX村卫生室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房的货架上发现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分别是:
“维生素B6注射液”3盒
“一片天咳特灵片”3盒
“白云山咳特灵片”1盒
“脑络通胶囊”27粒
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不包含静脉滴注)。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期间,在以下4种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放在药房的货架上使用,具体信息如下:
一片天咳特灵片,生产日期:2021年08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
维生素B6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白云山咳特灵片,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
脑络通胶囊,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4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09日。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一片天咳特灵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进货;“维生素B6注射液”于2022年12月8日进货;“白云山咳特灵片”是2022年9月2日进货;“脑络通胶囊”是2023年3月15日进货。截至案发时止,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涉案货值金额49.05元。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01 过期商品尚未售出
以上事实,有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主体资格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货票据复印件、恩平市XX镇XX卫生站处方笺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4年4月30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数量不多,并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02 罚款3万元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生素B6注射液”3盒、“一片天咳特灵片”3盒、“脑络通胶囊”27粒、“白云山咳特灵片”1盒;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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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销售这类药,负责人获刑11年并赔184万
@基层医生,注意!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药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5月3日,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聂某某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中医诊所售假药,被判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被告人聂某某经营了一家中医诊所,经营范围有中医科医疗服务,中草药收购、销售。
2016 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聂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医诊所内长期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出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涉及的主要药品为“高效风湿定胶囊”和“一粒平喘胶囊”,这些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含有化学成分,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无法得到保障,也可能与药品中原本应有的中药成分产生相互作用,导致未知的毒副作用。
聂某某的销售假药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聂某某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处罚:
聂某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还被处以123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40800元,同时要求他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假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正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解释中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如造成轻伤或重伤,或造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假药导致严重后果,如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是张家界市首例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也是首次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往的行政处罚主要侧重于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涉及刑事责任。相比之下,聂某某的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判决包括刑罚、惩罚性民事赔偿以及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多重处罚,明显处罚力度加大,这种差异反映了国家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以及对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增强了公众对药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警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让其他潜在的违法者认识到销售假药的严重后果。
销售假药不仅侵害了直接购买和使用这些药品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医疗安全造成长远的影响。因此,对聂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仅是为了惩治个别违法者,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假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项更新或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9月19日,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被修改,增加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来说,如果生产、销售假药,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加重处罚。
赔偿规定的增强:根据2023年2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对于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相比之前有所增加。
从聂某某销售假药案可以看到,国家正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药品管理法修订等,加大对假药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包括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抽检合格率等,以确保中药材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网时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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