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姐、弟弟丁某、妹妹小丁,均出生在重庆市某区的农村家庭。丁姐、弟弟丁某都是90后,妹妹小丁2008年出生时就患有轻微的脑瘫,需要有人人照顾她做训练。小丁年幼时母亲去世,父亲年老身体不好,小丁被哥哥姐姐寄养在一个姑妈的女儿找表姐家,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张表姐的儿子小吴年龄和小丁同岁。
小吴从2020年持续性地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对小丁实施了8次性侵犯。张表姐早就发现小吴有猥亵小丁的行为,但未对小吴加以管教约束,导致小吴持续对小丁进行性侵犯。
【叶律说法】
太不可思议!才12岁的小孩,竟然长期持续地性侵同龄女孩,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伦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了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中,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案发时被害女童不满14周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因此小吴的行为属于强奸幼女,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小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持续性地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对小丁实施了8次性侵,使小丁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别人,小吴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
但是《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过法定程序,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小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案发时,小吴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吴持续地侵犯小丁,虽然不会被追究强奸罪的法律责任,但是逃脱不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要由小吴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吴一方被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677.08元;赔偿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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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孩子 长大也是危害社会 为什么不对他做出处罚
性侵犯的妈是包庇罪吧!明知儿子性侵别人还继续纵容犯罪,能抓不?
孩子还小,也不用判多少年了,把作案工具没收就行了!
一家子的什么情分老脸也就顾不上了,亲戚变成了仇人。
才赔十几万,根本不会肉痛
男孩也才12,还不大呢,危害<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
唉,走哪步都要被人戳脊梁骨。
未成年人爽
所以工读学校应该保留,起码“教育”到满18岁,不能仗着未成年继续犯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