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多个地区普遍出现了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现象,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费降价幅度甚至达到了50%。此外,众多地方政府已发布官方文件,明确规定对空置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实施减免措施。
长期以来,全国范围内的业主群体对于物业服务费用水平普遍持有较高不满情绪。然而,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经历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的波及范围现已扩展至物业服务费用领域。此番全国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费用下调趋势,是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等多方主体共同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业主群体无疑是推动物业服务费用下调的核心力量。从那些实现了大幅度降价的小区来看,往往是业主们集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降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经过与业主的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了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从最终的降价幅度来看,多数小区的降价起点为10%,而部分小区的降价幅度甚至超过了50%。例如,在武汉、重庆等地,有多个小区的物业费降价幅度超过了50%,其中重庆某别墅区的物业费从4.5元/平方米降至2.09元/平方米,降价幅度超过50%;武汉某高端住宅小区的物业费从7.6元/平方米下调至3.8元/平方米,另一小区的物业费则从2.5元/平方米下降至1.1元/平方米,降价幅度高达56%。
除了业主的降价要求外,多地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物业服务费用的下调。自去年以来,已有十多个地方政府,如湖南长沙、甘肃兰州、江苏镇江等,明确要求对空置住宅的物业费进行减免。具体而言,若住宅空置达到一定时间(如6个月),其物业费可享受30%或50%等不同程度的减免。此外,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设置了上限。
地方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控措施,一方面旨在从民生角度出发,减轻民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民众购房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投资性购房而言。由于部分民众在购买投资性住宅后,可能因暂未出租而使其处于空置状态,若每年仍需承担较高的物业费,无疑会增加其持有成本,进而降低其购房积极性。因此,通过大幅降低空置住宅的物业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民众的购房热情。
在探讨物业管理的议题时,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普遍现象是物业“高收费、低服务”问题,这一难题由来已久。以往,业主们虽曾尝试降低物业费,但大多未能取得成功。然而,当前业主们提出降低物业费的要求时,物业公司却表现出更多的接受意愿。这一现象背后,核心原因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
以往,物业公司常处于强势地位,拥有较大话语权。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物业公司的强势地位逐渐减弱,而业主的议价能力则显著增强。这种力量对比的转变,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物业费降价浪潮的兴起。
从数据层面来看,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已达到37.5万个,与2018年末相比增长了59.8%。这表明,在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物业公司的数量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却持续萎缩。自2020年起,房地产新开工面积已连续五年下降,尤其是近三年更是呈现断崖式下跌,2022年至2024年分别下降了39%、20%和23%。
值得注意的是,众多物业公司往往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子公司,其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输送的项目。在房地产高速发展的年代,大型开发商广泛布局,新建楼盘层出不穷,旗下物业公司自然不愁项目来源,从而形成了强势地位,业主相对缺乏话语权。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开发商新楼盘数量的急剧减少,物业服务行业已迈入存量时代。物业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同行间对存量房项目的争夺愈发激烈。物业公司开始担忧业主会选择费用更低的物业公司进行替换。
回顾过去,业主若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想要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极为困难。即便成功找到新的物业公司,过程也颇为曲折。然而,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随着业主议价能力的增强和物业公司竞争压力的加大,物业费用的调整将更加趋于理性和灵活。 在物业管理领域,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新物业公司入驻小区面临重重困难。自2020年我国正式颁布《民法典》以来,业主在更换物业公司方面获得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详尽规定了业主选聘与解聘物业公司的流程,以及物业服务交接的相关事宜,并将其提升至法律保护的高度。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逆转,加之法律对业主权益保护的日益完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地位关系正经历重大转变,为物业费的下调提供了广阔的谈判空间。在此背景下,为避免被业主解聘,物业公司不仅需响应业主的降价要求,部分公司甚至主动采取降价措施。例如,广西某物业公司创新性地推出了“零物业费”模式,放弃传统的物业费收入来源,转而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社区团购等多元化服务实现盈利。
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物业费降价潮,实则标志着我国小区物业服务迈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以往,物业公司常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有时甚至凌驾于业主之上。然而,随着供求关系的深刻变化,物业管理公司正逐步转型,致力于成为真正服务于业主的实体,否则将面临生存困境。
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在与小区业主的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这一点从我国对物业公司称谓的演变中可见一斑。过往,我国普遍将物业公司称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词隐含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然而,随着房地产供求关系的逆转以及法律对业主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地方政府也开始倡导下调物业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位关系正逐步趋于平等。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将“物业管理公司”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一词更准确地反映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真实关系。此轮全国范围内的物业费下调,表面上体现为价格的减少,但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象征着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地位关系的重大调整。 自此刻起,个体开始回归至其各自本应占据的准确位置。
可以说物业费是压垮房地产的最后一根稻草
坚决支持降低物业费,停收未装修清水房物业费,并加强监管把政策落实,对不执行者进行严惩。
佛山三水高层贫民窟3.8一平方!几年未交滞纳金翻倍增长[汗]
我们要涨物业费了,这是不是逆势而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