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业委会主任为“孽伪会主任”?法院:安排!

业主的视角 2024-08-23 19:44:51

重庆市X小区业主,在小区内公然辱骂业委会主任张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业主颜某向张某赔礼道歉,

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江北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系小区业主。2023年9月7日,被告因为3栋换电梯的事情,对原告提出质疑,被告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以“颜 凌”的网名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造谣原告贪污业主公共收益,并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附和,给原告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原告多次警告被告,但被告不仅不收敛,还越发猖狂。

随后,被告多次组织部分小区居民在小区悬挂横幅,横幅内容为“孽伪会贪污受贿”之类的内容,被告将悬挂的横幅也拍照发到群里,并且在小区内大声宣传原告违法乱纪,捏造不实言论中伤原告。许多不明真相的业主受到被告的蛊惑,也在业主群内对原告进行辱骂,其语言十分恶毒。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恶意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导致业主群许多业主对原告作出了谴责性、侮辱性的评价,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确实因为XX花园三栋更换电梯事宜向原告提出过质疑,但是被告并不是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而在微信群中造谣原告,而是为了督促原告作为业委会主任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原告不听取三栋业主的意见,在加装电梯的选择上执意选取其指定的品牌,难免会让其他业主产生其他想法,如果原告能够积极配合三栋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完成电梯专项基金使用报批流程,被告也同意对原告进行口头赔礼道歉。但是本案系原告自身不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被告才代表其他业主发表些许意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告不认可。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张行上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业主监督、听取业主的意见。X作为XX花园小区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成员并就小区公共事项提出合理的建议。若示未依法履行职责颜,上可依法定程序罢免其业委会成员资格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张行,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综合微信群内成员构成、发布消息的频率、参与讨论人数等情况,颜某在群内发表的言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聚金三栋议事群”、“和谐聚金”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张某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业主议事厅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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