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条件及实践经验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 2025-03-25 10:16:02

争议评审模式在我国已从制度移植走向内生创新,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全周期、专业化的前端解纷机制设计,重构工程争议解决的生态格局。该模式不仅能有效应对传统诉讼仲裁与司法鉴定的固有缺陷,更在工程总承包等新型建设模式中展现出独特优势,为行业痛点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本文旨在系统解构争议评审模式中国化的多维成就条件,聚焦市场实践创新与本土化经验沉淀,探索争议评审模式如何实现工程争议解决从“事后救济”向“全程治理”的范式转变。

一、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的条件成就

(一)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创新

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的制度定位是构建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多元解纷机制,其功能目的并非取代传统解纷方式,而是旨在通过争议评审机制前置的程序衔接设计实现机制协同:在立法未明确的情况下,以民法契约自由的法理根基,依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构建起“评审—调解—诉讼/仲裁”的梯次解纷机制形成行业习惯予以指引,最终由各项目当事人合意达成关于争议评审的具体条款完成制度架构。

此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诉前结算协议效力,第三十条将咨询意见纳入证据效力体系,为争议评审决定的法律地位奠定司法解释基础。

即便当事人最终不满争议评审决定,也可与后续仲裁、诉讼程序形成“专业问题前端过滤+法律问题后端裁决”的分层处理模式,不仅对纠纷进行了诉前的合理分流,而且帮助当事人及时固定证据并提供专业意见,避免盲目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可显著缩短事实调查处理时间,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争议解决的时间及经济负担,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的目标。

(二)行业痛点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针对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程序空转”“鉴定依赖”“专业壁垒”等深层次矛盾,构建起“预防-化解-保障”递进式治理体系,实现行业解纷范式的系统性革新:

其一是从“事后救济”转向“全程治理”,基于前置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小组在合同履行阶段即会重点关注项目的潜在争议点,通过评审小组提前介入施工现场,对单价争议、材料标准等专业问题出具中立意见,可使大部分争议在履约阶段就得以消弭,实现争议的大化小,多化少。

其二是从“单一裁判”转向“专业协作”,传统建工案件中,法官因缺乏专业经验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囿于无法聚焦法律争议技术核查,甚至无法准确判断新型建设模式下的技术、工艺、发包人要求、设计成果等新争议,形成“事实核查—法律判断”的真空地带,而争议评审机制可解决技术事实与法律审查的协同脱节问题,复合背景的评审专家不仅更为熟悉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更能聚焦争议问题予以技术或法律意见。

其三是从“程序空转”转向“实质化解”,无专业经验的传统诉前调解非但不能起到化解纠纷的作用,反而拖延了争议解决的周期,而司法鉴定流程又普遍存在周期冗长、成本高昂等问题,导致当事人选择诉讼仲裁程序需面临审限过长、诉讼成本失控等风险,而争议评审的程序及费用分担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合意,对争议解决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具有合理预期及控制能力。这种递进式治理架构既延续了“调解优先”的传统解纷智慧,又契合现代工程争议的专业化解决需求。

(三)执行及救济机制的立体化设计

评审意见的执行,若缺乏司法支持也将使争议评审成为沉睡的制度,导致当事人在获得评审意见后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获得最终解决。鉴于目前尚未有争议评审的专门立法规定,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评审意见在法律上的性质应为民事合同,依据《民法典》《调解法》《横琴粤澳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等调解法律法规,可通过“评审意见+司法确认/公证后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模式,突破传统ADR机制执行力不足的瓶颈。

同时,各地争议评审机构还应继续联动法院、仲裁机构探索创新“评审意见效力转化规则”,例如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评审意见将自动转化为仲裁调解书,实现程序衔接的无缝对接,或试点“评审意见司法确认快速通道”,评审意见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可获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相较于一般的调解协议,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三十条,争议评审意见还具有“分级效力”的独特优势:对于技术事实认定部分,评审意见具有终局效力,涉及法律适用部分则保留司法审查空间。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争议评审还需有效的救济途径,构建“专业自治+司法监督”的双轨制保障体系。对于争议评审的“瑕疵错误”可由当事人在本项目的争议评审条款或《争议评审管理办法》中进行约定,明确意见的瑕疵范围及补正程序,例如当事人可申请评审组对明显计算错误或程序瑕疵进行书面补正,避免因细节问题启动二次程序。

对于重大实体错误,应区分当事人提出的期间,在评审意见异议期内,当事人应先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评审小组进行复核,并重新作出评审意见;在评审意见异议期满后,当事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复核审查,在庭审中构建专业技术事实的复核。

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市场实践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当中,中国特色争议评审模式已经在各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争议化解效果及社会效益。

(一)纠纷预防控制典范:争议评审常设机制推进中亿丰“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取得成功

1.争议评审机制的组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尚未出现争议时,项目承发包双方决定成立项目争议评审小组,并据此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

评审小组由三名具有建设领域争议解决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该项目形成了发包人自选工程技术专家、总承包人自选工程造价专家为评审员,两位当事人自选的评审员专家共同选择法律人士为首席评审专家的“工程+造价+工程法律”的资源整合模式。并由评审专家与发承包双方共同讨论、制定本项目的《争议评审管理办法》,为争议评审专家裁决机制提供操作程序指引。

《管理办法》确定了项目争议发生后“不诉讼、不仲裁、不鉴定”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将采取专家评审裁决的方式,还规定了评审小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工作流程、评审意见的效力等具体要求。

2.评审小组助力解纷

伴随着项目履行过程的争议评审机制,推动总投资11亿元的项目提前半年“零纠纷”落地完工。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进度计划与合同进度偏差42天。对于该等进度偏差应由发包人给予工期签证抑或处以工期罚款的问题,评审小组经分析认为,该进度偏差是受疫情影响,导致项目进度延缓;同时,联合及总部办公楼由于发包人功能布局调整,导致进度有所偏差。最终发包人接受了评审小组的分析建议,予以总承包人工期签证。

又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面产生了争议,双方共同提交给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经分析认为,发包人因为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因,总承包人发生融资成本属实。经评审小组的协调,发包人最终同意按照约定利率计取利息。

3.争议评审常设机制的成功元素解析

该项目最终取得不仲裁、不诉讼、不鉴定的成果,一方面,在于发承包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纠纷解决渠道,承认评审小组解纷功能将潜在的矛盾争端限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另一方面,也与评审小组的努力密不可分,其为实现风险估测、风险预防以及风险纾解的目标,建立了以“讲”促“评”的定期辅导机制,围绕工程造价、利息的合法分配对发包和承包双方工作人员进行讲解答疑,使得建筑工程中的矛盾消解在建设过程之中,不影响整体工期。

同时其每季度一次现场的过程把控和保驾护航,听取发承包双方在本次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合理诉求,也为避免争议取得了突出成效。

(二)纠纷快速化解案例:某建设公司与青岛某微电子公司争议评审案

1.纠纷背景

2020年初,某建设公司中标山东青岛某微电子公司的6英寸晶圆半导体功率器件及第三代半导体项目 (下称“半导体项目”)启动,双方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土建总包工程含税固定总价。2020年11月30日半导体项目完工,但建设公司和微电子公司对于《新增污水提升站》《采暖方案调整》《工期压缩赶工人工费用补偿》等17个大类的变更签证、索赔事项产生争议,为此双方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均未达成一致。

2.争议评审实施过程

2023年8月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共同委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内容进行争议评审,出具争议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

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评审组专家对于工程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析意见,均对《争议评审意见书》无任何异议,认可十七项争议事项的评审结果,评审组专家仅用时60余日就明确了双方持续三年之久的争议事项及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模式的成功经验

(一)降本增效:争议解决的“快车道”

争议评审对于合同在发生争议过程中及时调控和迅捷解决,具有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有利于最大程度化解工程争议双方在时间和经济成本的不可承受之重。

其一,时间成本的降低,与仲裁和诉讼冗长的程序相比,争议评审能够在争议产生后迅速启动,及时介入处理,避免争议的拖延和恶化,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跨度,减少因时间拖延而导致的间接成本,如项目停滞、资金占用等。

其二,费用支出的减少,仲裁和诉讼通常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而争议评审的费用相对较低,且程序较为简洁,无需承担过多的额外费用。

其三,管理成本的节约,争议的持续会增加项目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消耗大量的管理精力。争议评审能够快速解决争议,使项目管理更加顺畅,降低管理成本。而争议评审过程中,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地交流和共享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和延误,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其四,避免损失扩大,评审小组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评审意见或决定,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方向和指导,加快整个解决进程,可以避免项目延误、质量问题等进一步恶化,从而防止由此带来的更大经济损失。

其五,合作关系的维护成本降低,通过争议评审以相对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减少因关系破裂而可能产生的后续合作成本和机会成本。

(二)履约助推:商业合作的“粘合剂”

争议评审不仅仅是一个争议的评判过程,更是一个协调和促进合同履行的过程。通过专业的评审,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同时保持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一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强调通过协商、沟通和专家的中立评估来解决争议,减少了双方之间的敌意和冲突。

其二,促进相互理解。在评审过程中,双方有机会更充分地阐述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有助于增进对彼此诉求和困难的理解,降低误解和偏见。

其三,保留沟通渠道。争议评审不会完全切断双方的直接交流,使得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双方仍能保持一定的合作沟通,为后续继续合作奠定基础。

其四,灵活的解决方案。评审专家能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作需求,提出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既解决当前争议,又考虑到未来的合作发展。

其五,维护声誉。相较于公开且对抗性强的仲裁和诉讼,争议评审更能保护双方的商业声誉,避免因激烈冲突对双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其六,快速解决争议。及时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其对合作项目的持续负面影响,使合作能够尽快回到正常轨道,巩固双方的合作信心。

(三)专业背书:行业专家的“认证章”

利用争议评审机制解决建设工程争议,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内专家资源的优势。争议评审小组通常由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专家组成,其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多维专业能力,评审小组兼具工程技术、法律规范及经济管理知识,能精准解析复杂争议。例如,“工程+造价+工程法律”的评审小组既能分析特殊技术难点,又能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判断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同时运用造价管理知识评估争议价款的合理性。这种综合能力远超单一领域司法鉴定人员的局限。

二是实战经验赋能,评审专家通常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他们能够迅速理解争议的本质,并凭借专业判断给出高效、准确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不足而导致的延误。

三是行业动态洞察,专家熟悉行业标准的更新(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并了解行业惯例(如工程变更的默认处理规则),能结合项目当时当地的交易习惯调整解决方案,避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

此外,与司法鉴定被动抽选不同,评审专家由当事人自主协商选定,并共同推举首席专家。这种“自选+共治”模式能显著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使争议评审的专业结论更易被接受,同时降低对抗性争议解决对合作关系的破坏。

争议评审模式在我国的落地与发展,既是行业升级的选择,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争议评审模式的发展印证了“预防优于解决”的现代治理理念。

未来,随着衔接机制的完善、市场实践的深化及专业人才的积累,争议评审有望成为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第一选择”,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风险可预警、争议可控制、合作可持续”的新型治理生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免责声明:文章来自建筑时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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