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亭煤业大柳煤矿重大隐患,被罚149万!

从霜谈地 2024-07-07 17:47:06
检查华亭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发现存在: 1. 查阅瓦斯检查班报及调取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2024 年 5 月 17 日夜班西翼回风大巷开拓工作面仅进行 1 次甲烷浓度检查;2024 年 4 月 24 日 08 至 12 点1501 工作面开切眼临时停电停风后恢复通风时,未经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浓度就安排其他人员进入巷道内;1501 轨道运输巷与开切眼交叉点以里 4-5m 密闭墙处未纳入矿井 6 月份瓦斯检查范围,矿井继续生产,存在瓦斯漏检行为。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 矿井未按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储备 2 台局部通风机(FBDNQ6.3/2×30)。 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 2023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4 日期间,在 1501 胶带运输顺槽参与探放水作业的2 名职工未按规定持有煤矿探放水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 矿井 1406 采煤工作面两顺槽未构筑防火门墙(已拆除)。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 矿井井巷维修使用的静态膨胀剂无产品品牌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等信息,无法判断其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6. 查阅《大柳煤矿 2、4、5 月份经理月度事故隐患排查自查隐患(问题)清单》及调取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2024 年 4 月 13 日、5 月 16 日验收人辛万旭、4 月 13 日验收人王浩、4 月 16 日验收人柳鹏、2 月 14 日验收人安雷雷验收当日均无井下轨迹记录。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7. 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发现,井下中央变电所向 1501 胶带运输顺槽联络巷局部通风机专用变压器进行供电,承担采区变电所功能,无独立通风系统。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 查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矿井于2024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30 日进行清挖水仓作业,期间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每15 天进行风电闭锁试验。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6 9. 2024 年 6 月 5 日早班在 1501 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故障断电功能测试时,安全监控系统在故障断电后不能与人员位置监测和应急广播系统联动。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以下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元整(¥1,490,000.00) 华亭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7月13日,注册地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戚家川村孙家山社46号,法定代表人为石福泰。隶属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24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开采的煤4层为自燃煤层;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采煤工艺为综采,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
0 阅读:0

从霜谈地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