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蓝天加油站二零二四年销售的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被罚两次

雪与交通 2024-05-14 02:52:59

处罚机关: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显示2024-01-15号和2024-03-20号,每次处罚都因油品质量问题被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康市监罚字﹝2024﹞010号

处罚内容 1.罚款619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349.6元人民币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 0.6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49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78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3吨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6.19元/升,抽样基数为1000升,在密度为744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0.744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汽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190元,违法所得349.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单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康市监罚字﹝2024﹞40号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64.16元人民币;2.罚款15260.94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5925.1元人民币。

罚款金额(万元) 1.52609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6416

违法行为类型: 质量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辽宁油田物资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814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9.96吨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7.08元/升,抽样基数为1437升,在密度为813千克/立方米的条件下重量为1.168281吨,截止调查时,该批柴油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173.96元,违法所得664.16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测报告单,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发票,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因为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判定结果为合格,故当事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成品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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