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身是胆的“赵子龙”再现竟是狗胆包天的杀人犯

六欲七情 2024-09-07 14:58:23

一、big胆赵子龙

河南省郸城县汲水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赵子龙因土地纠纷与邻居产生争执,‌进而行凶杀人。‌作案后,‌赵子龙逃离现场,‌警方随后发布悬赏通告,‌最高悬赏10万元缉拿嫌疑人。‌9月2日,‌警方在一口井中发现赵子龙遗体,‌确认其已死亡。‌

这个案件这么出名应该就是与历史人物同名,却也因此被网友疯狂调侃,骑着白驹(白色电动车),被曹操几十万大军追击(悬赏10万有点少了),历史果然惊人的相似!

我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准备找一下这个《赵子龙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的,结果搜索不到了,被下架了,这个事情挺有意思,之前有个新闻还提到了这个判决书部分内容,我截图放出来给大家看一下。

二、农村土地纠纷杀人案已屡见不鲜,缘何?

内蒙古的霍文常杀人案、56岁光棍驾车冲撞祖孙3人后杀人案、还有就是这个赵子龙杀人案,核心矛盾都是土地问题。他们中不少人是希望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的,例如老汉杀害王佳佳法官案,赵子龙与邻里纠纷案,霍文常杀人案,但是在官司打输了之后,其中一方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报复,他们共同点就是:在司法没有解决问题的时候选择个人方式去解决问题,无非就是杀人报复。有时候会杀了被告,有时候会杀了法官,甚至还有的时候会杀了警察,这类恶性案件也是时有发生!背后折射的问题就是司法公正,其实对小老百姓来讲,平时不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有些人一辈子可能也就那么一两次打官司的经历,他们的司法观是非常朴素的。只有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会诉诸法院,除了经济赔偿、离婚之外,还有一个核心的诉求——伸冤。一旦案件败诉,他觉得司法让他失望了,法院没能带来他所期待的公平,他也没有别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诉求,怎么办?只有一条路可走,复仇~

另一个就是“法律白条”,我记得霍文常案子就是虽然胜诉了却不执行或者说执行不了,老百姓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终于盼来了一纸判决,却转眼之间成为“法律白条”,那么请问打官司有什么意义?

现在的基层法院案件特别特别多,有些都要排到1~2年后了,太忙了,之前的王佳佳法官2023年一年处理案件428件,平均一天1.8件(周末节假日除掉了),中间还要开庭,啊,这~~~效率上肯定超标准达成了规定的要求,但每个案件能否得到了公正处理,有时候很难不让人怀疑。如果公正和效率不能兼顾,那不如选择公正。

我用古代的一些文献佐证这一观点:《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言虽示等级之别,然亦寓法之公平。盖法者,国之纲纪,人之准绳,不可一日或废。若人治为主,则难免私情泛滥,公义难伸。

《周礼》有云:“凡治狱,必参伍之。”此言审案须多方验证,以求真相。法治之要,在于公平与公正,而非人治之随意。若执法者不循法度,任意裁量,则法之威信尽丧。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此言法度虽明,犹需人之执行。故法治与人治,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执法者当以公心行法,以德辅政,方能使法之精神得以体现。然执法者若不以公心行事,而以私欲为主,则法之公正何存?是以,法治之本,在于用人得当,执法公正。

没错,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大部分老百姓欠缺这方面知识和经验,但如果是一个正常人,他基于朴素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和评价,大体和法律评价的结果是一致的。部分司法人员却可以凭借知识经验优势,轻松应对法律知识空白的老百姓,编织一个法律的笼子,反复消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意志力。司法活动不能与国法、天理、人情相违背,如果违背,当事人不需要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样能发现真相,发现被不公正对待。(大家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截图这个案子,简直是离谱到家了啊,一个刑事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判,纠正之路长达17年,这个案件可以载入司法史册了!我们一直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迟来的正义,还算正义吗?我看不算,顶多算真相。)

还是那句老话: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一个大法师所说(我觉得很有道理,作为总结吧):就律师而言,别忽悠客户和司法机关,别把法律当作生意做,认真研究证据判例,认真准备庭审,不要老想旁门左道。就法官而言,少和稀泥多表明确立场,断案多点耐心给他人,多点容错率,判决书多写些道理少些偷懒,平时多表现专业、少表现官威。就检察官而言,要多认可自己是法律人的身份而不是单纯的“领导指哪打哪的纪律部队”,要坚持正义但不是那种一粒沙都容不下的正义,多点事业心和使命感少点“走个流程”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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