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分手,索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法律支持吗?

涂涂妈学 2023-08-05 17:38:24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语言”,法律上并没有这项规定。关于男女同居后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法院的裁判规则大部分是“不支持”的,也有极少数支持的。

男女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男方写下“借条”

2001年,离异多年的老张(55岁)与35岁的李丽(化名)相恋并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老张提出二人分手。李丽觉得老张快和自己父亲一样大了,就这样把自己的青春白搭给老张两年实在是吃亏,于是李丽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他赔偿自己10万元“青春损失费”。

法院认为李丽起诉的“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因此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般来说说,单纯起诉要求付“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的,基本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并无法律依据,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而且“青春损失费”实际上是以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

现行裁判规则有无瑕疵?

笔者认为,现行裁判规则是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的,对于青春损失费过于倾向性的采取不支持的裁判态度,对于在同居或者恋爱期间心怀不良目的,玩弄感情而使另外一方遭受了重大的精神创伤的人不够公平。但是也有一个救济渠道,可以通过侵权诉讼,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前提是需要证明有侵权事实的发生。

法律对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保护的力度要比物质层面的东西弱一些,究其原因,精神层面的东西无法量化,难以举证证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比较大,实践中容易造成尺度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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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涂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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