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不知是巧合,还是媒体报道起了作用,极目新闻《突发!一乡长下乡时遭人刺伤,抢救8天后离世!》报道一经发布,安福县“9.7”案件处置工作组即发布通报,认定“况海涓同志因公牺牲,并对家属表示深切关怀和慰问”。
从极目新闻和安福县通报公开的情况,安福县山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况海涓系9月7日下乡工作过程中,制止持刀行凶人员而不幸不刺伤,经抢救无效后离世的,其间历经一个多月,在媒体公开报道后,安福县对外通报认定况海涓因公牺牲。让人不由地要问,这一认定程序为何要这么久?
案发细节,不论是极目新闻报道,还是安福县通报都一致认定,56岁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系“对其房前村庄路面勘察标记有疑问,在勘察组成员向其沟通解释过程中,突然掏出刀具袭击,造成2名勘察组成员受伤。况海涓同志上前制止贺某某犯罪行为时不幸被刺伤”,“因伤势过重,经多方抢救无效不幸逝世”。
作为现任一乡之长,假若这个期间纪委监委没有对其采取任何纪律措施,应该说其都是清白的,尤其是无论家属对媒体陈述,还是安福县对外通报所述,都表明况海涓是在工作中,在有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抵制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被刺伤,其行为不说是见义勇为,至少也是因公受伤。这个情况,从家属对极目新闻所述中,案发后的9月18日,当地警方就曾向他们详细复述了案发经过,完全可以作出判断。
既然警方已经调查了解清楚案发经过,并对家属做详细复述,相信这些情况警方应该及时向安福县有关领导做了汇报。安福县相关部门据此对况海涓行为性质的认定应该不是什么非常困难的事情。
但为什么况海涓家属会对极目新闻记者反映,况海涓“遗体一直还存放在安福县殡仪馆,没有安葬”?
从极目新闻报道披露的相关情况看,是因“事发至今,当地政府还未认定况海涓是殉职的烈士”,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对况海涓行为的认定,离况海涓家属的要求有一定距离。
根据我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烈士。
或许安福县相关部门认为,况海涓只是在抵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其行为还不够英勇,够不上评定为烈士的条件,因而不能答应其家属认定烈士的要求,方才在一个多月,尤其是媒体公开报道后,方才公开通报,认定况海涓因公牺牲,尚未可知。
据此,青锋认为,不论是与媒体报道后发布通报是巧合,还是安福县本就计划按部就班在通报发布当日发布,都提醒人们,在通报发布的同时,要作一说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为适合认定为什么,而不适合认定为什么。尤其是不要赶在媒体公开报道某一个事情后发布通报而不作进一步说明,让大众误认为有关通报是在媒体公开报道后当地相关部门怕有舆论压力才作出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