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大舞台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宛如一座坚实的堡垒,守护着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咱们聊一聊“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的关键在于,把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坚决拒之门外,防止它们成为给被告人定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明确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这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无数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都有非法证据的影子。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像刑讯逼供这种非法取证手段,极有可能让无辜的人蒙冤入狱。以往,当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遭到刑讯逼供时,举证的重担却落在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身上,这显然违背了控辩平等的原则。而如今,法律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比如《刑事诉讼法》第 59 条就要求,检察院必须拿出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有力证据,来证明取证过程是合法的。要是无法证明,那么相关证据就会被依法排除。
全流程的 “防护网”过去,非法证据排除大多只在审判阶段进行,这就使得一些非法证据可能在前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 “溜” 了过去。不过,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这种情况已经得到了改善。现在,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有责任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就拿《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来说,它要求公安机关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永久保存,这样就能有效地监督侦查行为。如果在后续的诉讼环节中发现了非法证据,就会立即启动排除程序,就像《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的那样,不管是在哪个阶段发现的非法证据,都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人权保障的 “护身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试想一下,如果允许通过侵犯公民权利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都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明确规定,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证言等,都要被排除。而且,对于那些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影响而做出的重复性供述,也一并排除,除非能够证明后续的供述是自愿的。这一系列的规定,就像是给公民的权利穿上了一层 “防弹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那么,在实际的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是如何操作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申请的时候,不需要详细举证,只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就可以了,比如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等。然后,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会对这些线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就会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过程中,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他们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如果无法证明,那么相关证据就会被排除。最后,法庭会根据调查的结果,当庭作出是否排除证据的决定。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一规则,让它真正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 “守护神”。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