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定城镇某社区居民咨询,其丈夫在婚后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自己,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咨询人想了解其能否要求丈夫履行过户手续?
顾问分析
该社区法律顾问郑燕对咨询人提问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赠与房屋,在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男方反悔的,女方要求其继续履行过户手续,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