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宁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3家被告单位、16名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祥、刘某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购没有商标的卫浴产品,通过委托被告人叶某飞等人使用激光打标机在没有商标的卫浴产品上打印假冒的注册商标,大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并将上述卫浴产品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销售给他人。被告人陈某花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结算货款,并联系部分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被告人陈某明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仍帮助采购无标识的卫浴产品并为卫浴产品进行马桶试水检测、张贴节水标识、打包装箱等工作。非法经营金额共计约379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约36万余元。
被告单位江苏某建设公司、日照某集创公司、广东某装饰公司,被告人韩某、史某虎、李某富、虞某良等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仍大量采购,销售安装至相关项目工程。销售金额共计约23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约82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纸箱并销售给他人共计6995个,非法经营金额116811元,违法所得约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建设公司、日照某集创公司、广东某装饰公司,被告人李某祥、刘某金等16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韩某系临近产期的孕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特联系宁国市卫健委启动医疗应急预案,成立医疗保障组在庭审期间待命,保障孕妇基本权利的同时兼顾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并在庭审中优先就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