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女子的母亲去世后,墓碑上不仅刻了女子的名字,还刻上了男朋友的名字。男朋友认为女子刻名,没有征得自己允许,认为女子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便诉至法院。女子的母亲去世时候,已经和前夫离婚,当时已经认识了男朋友。得知母亲去世后,便告诉姐姐只刻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并没有要求刻上男朋友的名字。
和男朋友分手后,男朋友提出将自己的名字从墓碑上清除,因为没有去掉,便以自己从未答应刻上自己的名字为由,将女子起诉,要求去掉名字,赔礼道歉,还主张名誉损失15万元。女子接到诉讼后,辩称男朋友在知道母亲去世后,主动与姐姐联系,提出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但自己和姐姐都不同意。在反对的情况下,男朋友找到刻碑师傅,刻上了自己名字。女子认为是男朋友自愿将名字刻在母亲的墓碑上,这与女子无关,并没有侵犯男朋友姓名权的行为,不同意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女子申请自己的姐姐和刻碑师傅出庭作证。姐姐证明男朋友曾两次主动要求刻上名字,在下葬当天,姐姐不同意,男朋友便要求刻碑师傅加刻名字。刻碑师傅也向法院陈述,女子母亲下葬当天,一个男的要求将名字加刻在女子母亲的墓碑上。法院审理后查明,姐姐的证言和刻碑师傅的陈述可以相互佐证,而男朋友并未举证证明是女子或者女子要求他人将男朋友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法院认为男朋友是在双方恋爱期间,主动要求将名字刻在墓碑上,后来分手后,男朋友要求将名字从墓碑上清除,女子并未侵犯男朋友的姓名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朋友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就男朋友将名字刻在女子母亲墓碑上一事,男朋友享有决定权,既可以决定不刻,也可以决定刻上,但应当征得女子及家属同意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也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虽然男子主张女子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但是须以自己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前提。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实际是男子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自愿且强烈要求刻上自己的名字。
虽然双方说法不一,但还是要看证据,女子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尤其是刻碑师傅,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证明是男子单方找到他要求刻上自己名字,显然是自愿的。那么如此一来,不再是女子侵犯男子姓名权的问题,而是双方协商如何将名字去掉的问题。在双方分手后,男子可以要求除掉自己的名字,如果女子或家人没有清楚,才可以以侵权名义主张。在自愿刻名的情况下,又以侵权为名要求去掉,并不能达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