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遭遇假货是怎么办的?

能静居主人 2023-03-15 07:57:12

撰文/赵立波

假货,是历史上普遍难以彻底破解的难题,它伴随着历史的发展长度从未中断。尤其是经济越发达时期,假货就越多,为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以假乱真的机会更大,获取巨额暴利。

假货小则破财,大则丟命,因此,对于造假者,自古至今,从地方到政府的历朝历代,都对造假给予持续严厉打击。有的特殊时期更是达到了零容忍,但是依旧没有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假货的泛滥,这就要引起人们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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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也被骗,背后也是有原因的。

西汉时期,有个人因为造假被灭了“三族”,血淋淋的教训的开始却依旧没有留下深刻的反思和吸取。

汉文帝时,有一个叫新恒平的人,是个造假高手。不知道受了什么人的启发,他伪造了玉杯和周鼎,献给汉文帝企图欺骗文帝而获得功名富贵。

于是他在玉怀上刻“人主延寿”,又逛称周鼎亡在的泗水中,并散布谣言说,现在黄河溢出入于泗水相道,望见东北汾阴有宝金之气,可能是周鼎要出现,这是只有大周时期才有的祥瑞。汉文帝于是派人在汾阴治庙,南面临河,想祭祀后取鼎。不久鼎出汾阴,他托人献上,汉文帝先是大喜,然而这个伎俩毕竟粗糙,不久被识破,被揭穿后, 新恒平因造假被文帝夷灭三族。从这个事情来看,我还想到了李商隐的《贾生》诗:“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因此对于汉文帝的这种心态可能让这个骗子产生了这个想法,所谓投其所好,只是造假技术低劣,最终丢掉了全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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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泛的意义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更具有意义,因为它涉及的是真正的百姓生命安危,因此,从周代开始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一直就在立法,到了唐朝,食品安全监管开始到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自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要各打八十大板。

此外,对食品造假者的惩罚更为严厉,比如“在明知食品变质、卖家应当迅速销毁,违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销毁,如果导致人员中毒,根据造成后果予以对称处罚、情节严重导致死亡的, 要对出售者以过失杀人罪定安。

唐代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规定,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这点比今日的某宝还有力度。

唐律疏议

到了宋代,由于造假侍奉猖獗,几乎蔓延到各个领域,因此打假手段更高一筹,除了颁布法令法规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了外,还出台了新措施。开始建立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必须入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案,让行业协会承担起监督和约束查处的责任。

度量衡器须“年审”,堪称很有科学性的规范化措施。

有造假就有打假,这是从国家立法层面打假是最有效的手段。据考证,中国最早关于打假的法律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内容非常丰富。

在其中的《五杂法》中规定经营药材的人不得售假,要按医生所开的处方配药卖药,如胆敢制假售假,一经发现将受答刑处罚,因此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被流放。到了秦朝,相关法律规定更加严厉,卖假药者将会受到墨、劓,刖、大辟等严厉处罚。这个已经是相当具有威慑力的惩治措施了。

唐朝时经济出现繁荣局而, 商品也日趋丰富,造假行为也更加普遍和专业化,打假的法律规定也在适时改进。

唐律中关于打假方面的规定十分具体,对假冒伪劣商品,唐律将其认定为“行滥”“短狭”。“行滥"就是质量不合格,“不牢不真”:“短狭”就是尺寸短缺或缺斤少两。制售以上不合格商品的,一经发现要受到“杖六十”的严惩。为杜绝市场上的“黑心秤”,唐朝规定商户使用的度量衡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其中京城的商户每年8月到太府寺查验,外地商户则到州县衙门,大家带着所使用的度量衡器经检验合格后可领到合格证,只有经过年检的度量衡才能用在商品交易上,否则就要被处以七十大板的刑罚。

度量衡

唐律不仅制约商户,对市场管理人员也有相应规定,那些故意纵容商户造假而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地方,相关人员与制假售假者同罪,由于工作疏忽放检监管的也要处以杖刑,只是可以在原刑罚标准上“减十杖”。

据《唐律疏议》,唐朝法律还为消费者制定了人性化的一些规定,如规定购买商品后三天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找卖家要求退货,如卖家不同意,可向官府举报,官府一经查实,不仅判令卖家退货,而且将对卖家处以“答四十”的刑罚。唐朝法律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的规定十分详细具体,其中的许多规定被之后的历代所沿用。

北宋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长》, 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收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而且,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利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到了清朝,则出现了专门的“打假队伍”。

历史到了清朝时,为了治理越演越烈的假货风潮,在一些政策的推动下,涌现出许多“衙门内”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的针对外来经商人员,有的针对大市镇,不断与贩卖假货者斗勇斗智,责任心还是很值得称道的。

客总、客长、场头是其中的一类职业打假人,他们的设置主要针对集市中的外来经商人员。清朝时期,随着贸易往来的增加,不少外来人口定居本地,形成客民多于土著居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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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外来经商人员,地方政府设立客总,场头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客长、场头的设立,首先要中当地民众进行公举,随后禀报县衙批准、相当于基层公职人员。公选出来的客长,场头不仅要打击假货,还要担起“城管”的职责,更要兼职做差役。

此外,清朝时各地的大市镇一般还由政府派驻的正统编制内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交易环境。政府主管财政的官员对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大市镇内牙行、商人、商品的管理。顺治年间,苏松两府就出了一个假冒金字招牌的大案子,为了杀鸡儆猴,地方政负府对卖假货的好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发布告示“严叱永禁。不许再行混冒”。时至今日,对于假货问题,依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按照历史的启发,快速跟进打击假货,维护百姓权益依旧是重大的现实举措。

本文重点参考了《古代打假》和《历史冷知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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