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引起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采取了强制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并且消费者无法自主删除这些信息,因此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某餐饮公司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其中涉及了通过微信程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消费者需要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餐饮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以授权商家获取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从而完成线上点餐。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授权,则无法使用线上点餐服务。在案例中,一个消费者通过扫码点餐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但在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发现个人信息仍然存储在餐饮公司处,且无法自行删除。
法院初审认为某餐饮公司不构成侵权,但裁定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决定权,要求删除与该消费者相关的个人信息。然而,消费者不满意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了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首先,服务人员未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人工点餐,误导其认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同时,扫码点餐程序强制要求消费者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个人信息,因此构成侵权。
其次,虽然某餐饮公司声称删除会员信息需要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在某消费者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注销会员并删除个人信息时,公司未告知书面申请的要求,违反了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在本案中,餐饮公司未在店内公示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这也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行为。
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修改扫码点餐操作流程,并删除了个人信息,法院做出了相关判决。判决内容包括要求公司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书面告知处理信息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公证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