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与股份公司制度相对应的一种经济组织制度。最初作为一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持批评态度的思想,其后逐步发展成为为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组织起来博取竞争优势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发展形成了从19世纪以来的一个世界性运动,至今仍然在全球广泛发布。随着各国逐步对合作社立法,使合作社已经成为与股份公司并行发展的一种企业制度。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公布的数据,在2008年,全球前10大经济体中,合作社营业总额占其GDP百分比最高的几个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都超过了7%,美国为4.7%。(参见《资本与债务陷阱—向全球危机中的合作社学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际交流促进中心译,中国商业出版社2014年10月版p126)
合作社传入中国的时间已经超过百年。最初是那些救国于水火的知识分子的小众行为,到今天在中国农村广泛发展,走过了曲折发展的道路。时至今日,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合作社,对合作社的功能颇有质疑。当然,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不规范,或者和外国的合作社长得不太像。所以,搞清楚中国的合作社为什么会有自己的特色,特在哪里,显然非常重要。
需要先从名称开始说起。与很多概念一样,合作社的概念也是从西方传入的。中文的“合作”两个字含义非常广泛,百度词条的解释是:合作,指共同创作;共同从事;二人或多人一起工作以达到共同目的;联合作战或操作。百度还列出其作为语词的最早出处,称其语出《国语·晋语三》:“杀之利。逐之,恐构诸侯;以归,则国家多慝;复之,则君臣合作,恐为君忧。不若杀之。”
简单的说,合作就是共同做事。按照这样的理解,我们很容易把这个词做十分肤浅的演绎,甚至能够把“合作”在中国上推数千年。其实,合作这个词在这里具有特殊的含义,就是在竞争中总有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人合作起来做事可以联合形成一种共同力量。合作社就是这种力量的组织制度安排。所以,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需求及渴望的自治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的双重性即企业和联合组织的特点,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的企业组织和一般的联合社团的标志。这也让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与社团的关系非常密切。在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合作社运动在产业工人中的发展,也是在工人社团的组织之下出现的。“合作社之父”欧文本人就担任过英国第一届产业工人工会的主席;美国的工会组织“劳动骑士团”曾发起建立了几百个工人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现在的新加坡工会组织的消费合作社在市场上占有很高的比例。列宁曾经给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莫斯科召开的年会致函,对合作社运动表示支持,也说明马克思主义对合作社组织这种双重性的重视。
经济学家更关注的是合作社的经济功能,认为合作社是处于市场竞争弱势地位的人通过互相合作而获得议价能力,提升竞争优势的企业组织制度。美国国家合作社联盟(NCBA,2005)对“合作社为什么会被成立”的表述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家的关心:“当市场不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合适的商品和服务时,合作社提供了人们通过自我帮助来获得经济机会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合作社可以帮助人们增强议价的能力、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相对于资本垄断而言)、获得新的市场投资机会、提高收入、降低成本、降低风险,并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或集体组织优势:(1)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生产、销售或消费他们所需的物品,可以获得生产上的规模经济;(2)通过合作社而不是直接与市场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款,这不仅有助于改善他们的市场地位,而且还能够形成自己的市场力量;(3)合作社有助于社员经济独立性的提高。在合作社的帮助下,社员作为自我雇佣者能比受雇于他人过得更好。
中国人对于人的联合的理解与组织宗旨密不可分。对于合作社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初就相当重视,其基本的出发点是组织群众。在1922年2月,全国最早的产业工人党支部在安源煤矿成立,在李立三、刘少奇的具体指导下,组建了安源煤矿工人俱乐部,在当年7月召开的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中,其中的附加议决案是这样说的:“前面的议决案是关于重要产业工人的工会运动,是最重要的,现在还有几点次要的议决案,照录如下:1.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几乎同时,安源煤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也成立了。决议中的这个提法显然不能看成是随意一笔,而是与党的基层组织在组织合作社方面特别是安源煤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方面的经验密切相关。
随着各国对合作社逐步的立法,合作社的组织性质虽然得到了认可,但是在发展中逐渐和社团区分开来。在法律上,合作社需要采取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制度和分配原则。合作社的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拥有者,也是合作社业务的利用者,还是其管理者。因此像那种依托工会和农会这样的政治社团组建合作社的情况越来越少,各国的法律更倾向于在市场经济中对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支持,来体现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帮助的这样一种政策。目前,被归纳为处于市场经济竞争不利地位的人如农民、消费者、工人、合理价格的住房需求者以及小手工业者、小零售业者等。所以合作社的组织者通常就是上述这些人。
合作社按照国际合作社发展的规律,合作社通常分为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以及服务合作等。不同国家的发展有不同国家的重点,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在中华民国的合作社运动中,国民政府制定了《合作社法》,国民政府实业部在20世纪30年代初还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实业部统计,1935年底,全国各种合作社25842个,参加的社员有992578人,主要是信用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只占全部合作社的8.82%,社员则只占全部社员的10.63%。
到1942年底,全国合作社增加到162841个,社员达到10167078人。(分别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p331-33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1997,p126-129)总体来说,信用合作社数量多,社员比较积极,而生产合作社发展好的并不多。
对那些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人群进行帮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们通常在资本上是缺乏者,在产业上盈利较少者,在市场上是讨价还价的弱势一方,在文化上还可能是相对传统和保守的。这些特点,在中国尤其明显。所以,中国的合作社特别是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和模式,是由中国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决定的。
首先是执政者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制度安排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组织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作为重要的政治主张。中国产业工人发育不足,促使中国共产党把组织民众的重点转向农村,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即从政治上、经济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持续不断探索和思考的理论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相比具有创新意义的是,中国共产党不仅仅从政治上认识这个问题,而且逐步从经济发展和治国理政的角度不断探索和总结。
中国合作社理论的视角除了合作的领域之外,还特别注重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程度,这就是我们对合作社组织认识的独特角度。按照这样的理论,通常我们可以把合作分为三个递进的阶段,或者分为三种不同的合作程度。这三种不同程度的合作区分标志,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不触动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合作,如农村的互助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部分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如农村的初级社,只是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的合作;全部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即农村的高级社,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合作。
刘少奇同志的《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讲到,我们党在执政之后亟需要办的合作社形式主要有三种:“要办什么样的合作社呢?合作社种类很多,不能样样都办,根据合作社法(草案),目前主要应办三类合作社,(一)在工人和城市劳动人民中组织消费合作社;(二)在农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三)在城市和乡村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在农民组织化形式的选择上,供销合作社是首选,而且是作为党的工作的内容提出来的。事实上,城市的消费合作社并没有大规模地推广开来,而手工业者的生产合作社则也是在供销合作社的辅助之下才逐步发展起来。这样的形式选择,也是基于对合作社并不触动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样的认识的。
其次,是中国独特的人地比程度,人均耕地和户均耕地的极小规模。这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制约了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和成员数量的联合规模。例如中国在20世纪前几十年中,有国外学者估计,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下降到2.94亩。而且,地块分散,平均每个农户要耕种6小块土地。(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p77)民国时期的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先生曾引用民国时期土地委员会在16省,163个县,175万多户农户中进行调查的结果,35.6%的农户拥有五亩以下耕地,24%农户拥有五至十亩,13%农户拥有10至15亩,一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只占0.02%。
根据国民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人多地少,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农业收入的来源很难完全养活一家人,所以只有46%的农户是以务农为主的;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靠其他收入来源来弥补农业收入;其余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而且统计资料显示自耕农的百分比有缓慢上升。(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p241-242)
第三是中国农村合作议事传统的缺失。这使得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农民在合作动因上表现得与西方农民完全不同,甚至与东亚的日本也有很大差异。中国与欧洲不太一样的地方在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产业比较单一,农业就是农业、牧业就是牧业,这决定了土地的用途相对简单。在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土地在冬季需要为牧业提供用途,而牧业很难使得私人地块分得十分清楚,牲畜是不管土地归谁所有的。所以欧洲农村有一个共同规则,即乡村社区共同决定什么时候其成员拥有的土地应该成为牧地,即大家共享的公地,以及什么时候再回归给私人重新耕种。这当然会有利于培养起一种合作的模式,滋养出合作的意识。
即便是与东亚的邻居日本相比,我国农村中自治议事传统也比较薄弱。日本农村有一个长久的传统,就是在遇到大事的时候,大家来到村里的神社前面碰头商量(日语叫“寄合”),并逐步演变成了一种叫“惣”的组织。这个“惣”字,其实就是汉字“总”字的异体字,意思是大家会集到一起。用今天的说法,“惣”实际上就是农村的“自治委员会”。“惣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大会,日常执行机关就是自治委员会,由村民们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在选举的时候,人们既要看他们的年龄、财富、才干,也要尽量从不同的村子或者村子的不同地点选出,以便能普遍地代表全村和各村的利益。
其次是生产力特别是生产工具的落后,也不利于产生合作的需求。费孝通先生认为,大多数农活都具有强烈的个人特性,使用锄头等是不需要合作的。所以,“集体劳动所获得的收成并没有比个体收成加起来多多少,集体劳动也不会让劳动效率提升太多”。(转引自【美】巴林顿·摩尔著《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12月版,p214)
再次是在中国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是充分的,农户如果缺少劳动力,可以比较容易获得。例如一部分土地较少的农户,更加贫穷地方的农户等都是劳动力的来源,这也抑制了合作的需求。
最后还有持续发挥影响的文化的因素。费孝通先生对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的概括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可。他的这个概念所反映出的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也可以对中国在合作社发展特点做出一定的解释。费孝通强调:“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名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为中心的主义”。这种差序格局使得中国农民在文化上受等级制度影响极其深远。
因此,在中国发展合作社,我们很难见到那些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能够秉持弱弱联合的方式形成合力,而通常是需要以强带弱的方式引领合作。这可能就是中国合作社与经典合作社发展的差别,也就是中国合作社之特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经过改革开放的40多年的发展,我们的农村发展已经天翻地覆,在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土地户均规模狭小,地块分散,兼业化经营和劳动力供给等特征依然还在,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力图依靠弱弱合作的那种纯而又纯的合作社发展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一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张世勇认为,在积极分子的领导下,村民之间合作的空间非常大,但是中国大多数村庄并不存在类似一些地区特有的“积极分子”。(张世勇:《积极分子治村—徽州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p193-194)贺雪峰也指出:“在没有宗族、户族、小亲族等行动单位,村组作为行动单位的认同也越来越困难时,村民可能就只能在农户这个层面来行动了。”“农户只能通过市场获得本应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物品。这种将公共物品市场化的办法是最糟糕的办法,因为要付出数倍代价”。(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p167-168)
因此,正是这样一种社会背景,在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总是要先从政治上开始,合作社的组织也总要从属于政治制度的制约。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讲到的第十三件大事是办合作社,而这也是农民成立了农会,获得了权力之后才有的情况,就反映了中国农村的现实,即没有政治的觉醒,几乎就谈不上经济组织的建设。所以,在中国合作社的发展上,由政治动员能力带动和引领的方式,也是对经典的合作社理论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