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丛群
王某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23年2月,王某在某洗浴中心房间内,不顾被害人白某咬其肩膀、扇其耳光的反抗行为,强行用手以摁压的方式控制白某,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受害人白某年龄刚满十六周岁。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了低龄化倾向和矛盾叠加的特征,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宽容”绝不是无底线的,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发挥刑罚的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性质恶劣,给被害人和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在综合考虑王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因素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法惩处、绝不纵容的态度。
初审:刘岩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