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人目前人数从2018年到2022年人数一直将近3亿人,群体众多。农民工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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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发展做出如此巨大贡献的劳动者,却常常陷入到被拖欠工资的尴尬境地。为讨要工资发生诸多的群体事件,深深的刺痛了大众神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专门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的就是为了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需要理清一个概念,农民工的身影活跃在各行各业,分布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拖欠农民工资重点领域是在建设工程行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制定了相应条款,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乱象。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形式多样,违法转包和违法发包是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明确了禁止违法发包和转包,总承包违规发包是一切乱象的源头。
针对工资支付不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支付条例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就有保障。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是法定义务,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为了保证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必须配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建设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资,总承包都是难辞其咎的。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如果总承包尽职尽责,可以将农民工资拖欠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总承包只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执行,可以杜绝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出现,如果总承包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就应该承担责任。
合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这个条例规定的是合法分包的情况,合法分包的单位相对实力较强,有一定的规模和资金实力,对于农民工按时取得工资具有直接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条文在解释的时候应该采取限缩解释。总承包按时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如果挪用克扣,导致农民工无法取得工资的,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该是总承包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山东泰安一包工头在被拖欠工程款后,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而后聘请律师高丙芳以农民工名义讨薪。没想到打赢了官司的高丙芳,却被指虚假诉讼的热点案件,很多人直接上来就引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完全不区分是合法分包还是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个人还是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这些人机械,甚至盲目的使用该条文的最重要原因是不了解建设工程领域的复杂情况,可能对于什么是建设单位,什么是总承包,什么是分包,什么是转包,什么是专业分包,什么是劳务分包这些感念都缺乏基本的了解,自然就更加不能够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立法原意。
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违法转包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违规转包,须对农民工负责。
发包给个人或则无资质的企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发包给个人或则无资质的企业是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工工资乱象的重灾区,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发包给个人或则无资质的企业总承包的责任说的很清楚,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为发包给个人或则无资质的企业是违法行为,因此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清偿拖欠工资是法定责任。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以农民工名义讨薪的案件中,就是总承包单位违法转包,是后面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导火索,最后负责具体施工是没有资质单位和个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总承包应当对拖欠农工工资负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重点打击的就是总承包的违法转包行为。如果没有总承包的转包行为,自然就不会后面拖欠农民工事件发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没有要求没有资质单位和个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责。
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以农民工名义讨薪的案件中,首先应该肯定包头垫付工资的行为,是一个好的行为。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行为。
一个包工头的困惑:
国家出台那么多法律目的和初衷是什么?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如果判决不当,打击可不仅仅只是一个小包工头,打击的是社会崇尚善良风俗的愿望。如果判决不当,这些小包工头,以后还会垫付工资吗,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啊!
《2019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的目的是能够让农民工拿到工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如何解决拖欠农工工资,如何预防拖欠农民工,如何打击拖欠农民工的违法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解决农工工资法律条文很完善了。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以农民工名义讨薪的案件中不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关于债权转让或和代位权进行辩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总承包的法定责任,不会其他人的代垫代付而免除其总承包义务和责任。因为总承包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和责任,也就不存在虚构事实,没有虚构事实,也就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最后:
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每一份判决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期待。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