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朱某入职某公司,月工资标准15000元,每月中旬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23年1月1日,朱某向某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同时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某公司提交其与朱某于2021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首页及第8页有朱某签字及某公司盖章,《劳动合同书》第2页显示,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朱某认可《劳动合同书》首页及第8页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某公司将该合同第二页进行了替换,原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5日。经朱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劳动合同书》第2页与第8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及鉴定结论,某公司主张两页并非一次打印形成不能代表其对合同第二页进行了替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朱某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103.45元。朱某自述其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系补偿性质而非工资性质,其解除情形不属于法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形,故对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朱某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被迫解除补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朱某上诉主张某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项,因朱某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其解除理由记载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二倍工资,故提出被迫离职,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其系法律规定的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措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该部分款项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朱某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朱某该部分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避免因管理瑕疵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不利后果。
提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相符。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应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解除理由不当影响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