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万女士说其出院后,5000元住院押金被其朋友樊先生领走,拒不退还。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万女士与樊先生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在广州旅游时,万女士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来因住院要交押金,万女士就向其姐姐借了5000元。
可不曾想,万女士出院时,樊先生以帮其办理出院手续为由,向万女士要了身份证并从医院处领走了5000元押金。虽然当时樊先生声称,办好后就会将钱转给万女士,可多次催促后,仍不见樊先生归还。
对于为什么二人去年底就分手了,今年还要一起去广州旅游,樊先生解释说,是万女士主动要他去的,目的就是想逼他和万女士结婚。
樊先生还说,我怎么能和她结婚呢?这话里话外,都有看不上万女士的意思。
随后樊先生表示,希望把这5000元还给万女士后,以后就不要再找她了。而万女士则表示,只要拿回钱,以后也不会再来往了。但问题是到目前为止,这5000元,樊先生还是没还上。
有网友调侃道,樊先生连5000元,都拿不出来,哪来的勇气嫌弃别人?
同时还有网友表示不解,两个人凑不出5000元交住院押金,居然还敢从贵阳到广州旅游?该网友感叹道,现在的年轻人真不会过日子。
有网友质疑,医院在不是本人的情况下,将钱交给樊先生,是否合理?
其实从实际情况来看,病人住院肯定是身体不适,不方便走动的,因此医院规定不需要本人来领取,是合情合理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病人本身对于自身证件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极具重要。
换而言之,万女士将个人身份证等资料交给樊先生代理办出院手续,实际上就是委托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医院是没有责任的。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万女士委托樊先生办理的是出院手续,但万女士并没有把这5000元住院押金的处分权,委托给樊先生。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樊先生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有这5000元的,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虽然不当得利既成事实,但由于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得利人必须返还。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判定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有网友建议万女士,对于樊先生这种没有底线的人,还是尽量远离之,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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