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
一、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
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得违法增设条件。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在申报时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2、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3、推行“一网通办”,申请人可以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查看办事进度。
4、实行集成办理,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办事场景,实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一同办理。
二、规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5、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同一时段内,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日常抽查、专项检查,与部门联查、上级交办等不同检查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能合并实施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三、推行柔性消防执法
8、制定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9、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10、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仅封闭过火区域及与起火原因有关区域,并根据勘验进度及时缩小封闭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现场封闭对单位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四、优化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12、实行“不见面”审批,注册消防工程师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消防救援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通过注册后,可以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在线申领电子注册证书。
13、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8个工作日。
14、设立咨询服务专用微信号(xfzdfgc),24小时接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
五、优化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5、对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每名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安排在同一天。对报名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实现报名审核“日清零”。
16、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委托、指定培训机构。
17、设立群众咨询热线(热线电话:0451-86383318;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6:30)和电子邮箱(331651726@qq.com),接受来电来信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需核查的,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强化消防执法服务
18、实行检查与服务并举,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同步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并帮助单位研究制定疑难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积极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分析、论证火灾隐患整治难点和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9、社会单位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申请消防技术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依预约申请,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消防技术指导服务。
20、执法相对人可以通过扫描“评价二维码”对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不满意的,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核实、跟踪督办、指导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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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诗聪、范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