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条件公布后打眼一看确实是比较严的,基本做到了在“补贴”方面排除中国锂电产业链。尽管细则仍然有很多有待明确之处,但非常确定的是,中国企业和中国本土生产链全部被排除在外,唯一待考量的是中企海外公司和海外建厂是否符合标准。
①If the company producing the battery component or mineral is headquartered or incorporated in China, or if the relevant production activities occur in China, the vehicle will not qualify for an IRA tax credit. 如果生产电池组件或矿物的公司总部或注册地在中国,或者相关的生产活动在中国进行,那么该车辆将无法获得IRA税收抵免。
②If China has a 25% or more voting interest, board control, or equity interest in the company producing the component or mineral, the vehicle will not qualify. 如果中国在生产组件或矿物的公司中拥有25%或更多的投票权、董事会控制权或股权(注意:包含了国企民企的判定),那么该车辆将无法获得资格。
海外公司不仅是股权,关系界定把官民作了区分,考虑到中企海外布局主要看的是具有控制权的项目能否推进,官含量高于25%的也就不惦记了,真·民企民营海外公司控股权的项目是否裁定为敏感实体由美能源部享有最终解释权,So...it depends。
③If a company licenses or contracts with a Chinese firm, and the license entitles the Chinese firm to “exercise effective control” over production, the vehicle will not qualify. 如果一家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许可或合同,且许可赋予中国公司对生产的“有效控制权”,那么该车辆将无法获得资格。
然后是产业链订单的“有效控制”问题,承包商在合同关系中有权决定生产的数量和时间,有权确定哪些实体可以购买和使用,或者限制承包商自己的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维护、修理、操作对生产至关重要的设备的专有 权。
符合“有效控制”,可以获取和使用任何对生产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哪怕受管辖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施加了出口或其他限制,毫无疑问这条冲着福特-宁德时代的CP去的,至少至少的一步是海外建厂,然后才能再往下探讨合不合适。
以上,IRA敏感海外实体细则,美国市场直接排除掉的是中国企业和本土生产线,留后门的是中资民企民营海外公司及其海外建厂。全球锂电产业链在原材料端其实已经被资源国限制开始本地化建厂加工,美国IRA更多作用是改变中游格局,迫使中国电池厂商全球份额下降(灭杀出海逻辑以及骗出海建厂的钱),国内以世界工厂视角而建的产业链产能必然要废掉一部分,全球化产业链阵营分割和循环会逐渐清晰。
但是不得不说,如果你成本卷的足够低,美IRA法案推高的成本足够高,以至于可以视补贴如无物,也是一种奇怪的路径。使用FEOC公司产品的车企将无法获得7500美元税收抵免,其中电池组件的3750美元从2024年开始生效,关键矿物的3750美元从2025年开始生效。
如何在全面落后的情况下反手卡脖子,有意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