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中世纪,欧洲就有了法庭审判。用现在的眼光看来,他们的审判十分奇怪、愚昧,比如审判女巫。但在13-18世纪的欧洲,翻看审判记录就会发现一些犯人“压根不是人”!
它们是猪、狗、公鸡等动物,有些是因为伤害了人类而被判刑,有些则因为人们的愚昧而被抓上法庭审判。早在公元前824年到18世纪中叶,欧洲的动物就和人类一样接受同样的道德标准。如果违法了,就要接受审判,用人的法律来裁定动物是否有罪,和人类一样受罚。
1379年,法国修道院的三只猪因情绪激动,失手杀死了一名叫佩里诺·穆埃的人。按照当地的法律,不仅是凶手猪,连旁观的猪群都要接受审判。根据法院的说法:“旁观猪群到达了现场,且它们的哭喊声和攻击行动,表明了它们批准了三只凶手猪的袭击。”
但修道院的院长不能接受自己的猪都要被处死,于是他写信给公爵,恳求他下令放过旁观猪群,只让那三头凶手猪接受处罚便好。公爵接受了院长的提议,下令放生了旁观猪群,处死凶手猪。
1386年,法国法莱兹的一母猪因吃掉了一孩子的头部及手臂,被法院判处“以眼还眼”的惩罚。母猪被斩掉了头部和前腿,判决过后,人们把这母猪穿上男人的衣服,挂在主广场上示众。
其他曾攻击人类的猪会被逮捕,关押在监狱,等待审判。其中曾有一只猪在监狱被关押了三周,和人类囚犯一样吃着同样的食物,直到它被绞死。
目前已知的最后一只死刑猪,是在1864年的斯拉沃尼亚。那头猪咬掉了一女婴的耳朵,被判处死刑,猪的主人一家也被处以巨额罚款。罚款将被用作女婴的嫁妆,以确保她能找到丈夫。
事实上,猪是当时欧洲最凶狠的罪犯,受到的审判和死刑也是动物中最多的。这是因为当时的猪是散养的,而且数量众多,不受人类管教。
最离奇的恐怕是一只来自瑞士巴塞尔镇的公鸡。
1474年,地方法官委员会判处一只公鸡火刑,罪名是“令人发指和不自然的下蛋行为”。因为在中世纪,人们认为有种叫“蛇怪”的动物,它是公鸡和蛇或青蛙繁殖,公鸡下蛋而来的。
当地人民围观了这“异端”公鸡被处刑。据称火刑过后,刽子手切开公鸡发现里面又有三个鸡蛋。
但是,也有的动物死得非常无辜——它们是因兽交罪而被判处死刑的!
历史上,曾有一名叫波特的人,他在清教徒教会中工作了20年,于1662年6月6日在康涅狄格州因兽交罪而被处以绞刑。
波特染指了家里的所有动物,包括家养的狗、一头母牛、两头小母牛、三只羊和两只猪。以上曾与波特有过关系的动物,都以同样的罪行被处决。
1565年,在法国的蒙彼埃镇,一男子和一头骡子发生关系,两个都被判处火刑。在放火烧死骡子时,为避免它踢到人,刽子手还斩掉了它的脚。
同样地在法国范夫勒市,一名叫雅克·费伦的男子因与一头母驴发生关系被捕。费伦被判处死刑,但与以上动物的命运不同,这头驴被无罪释放,理由是它是受害者,非自愿参与犯罪。
在审判时,当地的修道院院长还为驴子作证,说他已经认识这头驴四年了,“驴非常贤淑乖巧,从未有过丑闻。”
除了猪、驴、公鸡外,其他动物如蜜蜂、老鼠、昆虫等都曾因大大小小的理由被欧洲人判处死刑。不得不说,中世纪的欧洲人真的非常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