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使用安全费用,陕西淳化县安子洼煤矿二号井被罚123万元!

从霜谈地 2024-07-07 17:46:53
检查淳化县安子洼煤矿二号井发现存在: 1.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检查发现矿井2024年1月至5月,共计提取安全生产费用681195元,2024年4月、5月安全培训费用支出中包含汽油费1938.31元,过路费691元,住宿费1600元,交通费93元,餐费230元;安全宣传费支出中包含记录本5800元;以上共计支出10352.31元;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阶次责令停产整顿2日,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开展内部追责,对煤矿处六十六万元罚款;对矿长赵志龙处三万七千元罚款; 2.2024年6月22日检查发现矿井2024年4月已排查出采掘接续紧张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监管监察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阶次对煤矿处八万元罚款; 3.矿井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十五万元罚款; 4.2024年6月22日现场实测回风斜井下段风速为10.61m/s,不符合回风斜井中的风流速度不超过8m/s要求;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5.坡度22°的主斜井32号带式输送机机架处约12m巷道无行人台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矿长赵志龙处四千元罚款; 6.矿井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主斜井兼做进风井,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7.矿井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支护形式,47号皮带架处顶板破碎、锚网断裂,未加强支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8.4211下分层工作面向外10m处运输顺槽内帮垮落、工作面向外15m处回风顺槽顶板漏顶,均未加强支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9.4211下分层工作面自然发火观测点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0.4211下分层工作面超前使用单体进行支护,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足作业规程要求的不少于20根;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矿长赵志龙处四千元罚款; 11.4211下分层综采工作面40-42号液压支架前梁未接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2.《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中矿井防灭火灌浆量和阻化剂喷施量计算公式错误,未按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计算;回采工作面注氮量计算中采空区氧化带漏风量按2.1m³/min计算,小于5~20m³/min的取值范围;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对煤矿处十三万元罚款; 13.矿井4211下分层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橡套电缆未每月进行一次电缆绝缘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 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2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整(¥1,230,000.00) 淳化县安子洼煤矿二号井成立于2012年08月08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秦河乡安子洼村,法定代表人为赵志龙。井田面积3.0574km2,开采4-2煤,45万吨/年。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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