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铁1号线上,刘女士遭遇了地铁色狼的猥亵。
刚开始,猥亵男子一步一步靠近刘女士并伸出自己的咸猪手。
刘女士本想选择息事宁人,以为躲避过去就行了,没想到猥亵男子变本加厉。
在多次躲避后,猥亵男子依旧不依不饶,甚至觉得刘女士不敢声张。
刘女士在地铁到站后,忍无可忍,一把抓住猥亵男子,随即报警,警察在了解情况后,正打算抓捕猥亵男子。
没想到猥亵男子突然对乞求刘女士的原谅,说自己知道错了,不要毁了自己。
在刘女士表示不会原谅猥亵男子的所作所为后,猥亵男子竟然下跪道歉。
而刘女士已经忍气吞声那么久了,当然不会选择原谅猥亵男子,并且猥亵男子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吗?
如果猥亵男子心里面有一丝改错的意思,就会在刘女士一次又一次的忍让中选择停止自己的侵害行为,而不是得寸进尺。
后来警察认为猥亵男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十天的行政拘留。
在北上广深等人流量大的城市,猥亵并非个例,而是一群目无法律之人。
用网络上,此种人被称为“顶族”,他们通过性器官对别人身体进行摩擦,或者在不知不觉中暴露性器官的方式对女孩进行猥亵。
在一次警方集中打击猥亵行为的行动中,甚至发现这些“顶族”竟然还是一个庞大的“组织”。
在这个群聊中,他们不仅交流着各种各样所谓的“经验”,还有各种猥亵的图片在群里流传。
警方曾查出一个名叫“公共交通交流群”的群聊,里面的人数高达一千多人,并且需要缴纳“会费”才能进入。
可见对于猥亵行为的整治刻不容缓。
【以案释法】在人挤人的电梯上、公交车上、地铁上,女性很容易受到一些不法之徒的猥亵。
《刑法》中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罪。那么对于本案中猥亵男子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强制猥亵之强制是区分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唯一要素。本罪之强制与强奸罪之强制的地位与内涵存在差异,不宜用强奸罪的“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标准界定强制猥亵罪之强制。
由此,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公然猥亵行为、多次实施的瞬间性猥亵行为都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行为的公然性等加重要件不能代替强制要件成为入罪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猥亵行为与刑法所规制的强制猥亵行为的差别在于行为的强制性,而不在于行为的猥亵程度、行为的公然性、行为的次数等因素。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猥亵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部位,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在本案中,猥亵男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制的猥亵行为。
对于猥亵男子的处罚,公安机关最终也是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了十天的拘留。并没有采取刑事诉讼的流程移交给检察院起诉。
而对于那些“顶族”的行为,对于那些群聊中的成员,毫无疑问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更有甚者如果采取强迫、强制的方式,则会触犯《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并非只有猥亵女性才构成猥亵,猥亵男性同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采取强制猥亵的行为,也同样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遭到猥亵时,首先应保护好自己,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勇于向猥亵行为说不。
就是因为被害者大多碍于情面,无法做到当场制止猥亵行为,侧面助长了猥亵行为的嚣张气焰。
当每一个受害者都敢于及时制止猥亵行为,当场揭发猥亵者的恶行,并及时报警,社会上的猥亵行为才会逐渐减少。
而对于“顶族”,对于那些猥亵群中的群成员吗,希望公安机关可以多调查几次,并加强针对公共交通上猥亵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这些猥亵者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