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裁判文书的“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

人间靳说 2023-09-15 01:40:08

近十年来,随着各地房地产开发用地额度的收紧,以及巨大的市场需求等原因,在违法成本低、易获得高额利益的驱使下卖家可能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先后或同时签订不同的买卖合同把同一特定的房屋高价出卖给两个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售人全面而准时的履行合同是出售人最主要的义务,也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但由于房屋作为特殊的交易标的,其具有特定性,般而言,出卖人无法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因此,出卖人履行其中一个合同的义务,就意味着对另一个合同的违约,因而会引发买卖合同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并未能符合部分学者的预期,发挥有效的防范规制作用。

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导致两个买受人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冲突问题。

对于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大概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后,为二手买家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将房屋与一手买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又卖给了二手买家。

三、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

由于房价在近几年内出现过多次大幅上涨的现象,且房价一直呈现只涨不降的趋势,另外,因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导致买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与房屋过户登记完毕买家拿到房产证之间的日期相距甚远,如此的交易市场环境会助长开发商赚取更高差价而进行一房二卖甚至数卖的违约行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近几年一房二卖的相关案例,就超过 1000 例,《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并未像有的学者所期待的那样发挥有效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研究发现,不同买家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各不一样,然而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标的物(即产生争议的房屋) 的归属权如何确定,应归属于哪一方的问题;二是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范围如何划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文献综述

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学术界对于一房二卖法律问题分析、物权变动、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可得利益是否应将房屋价差计算在内、是否应赔偿可得利益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学者都对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关注颇深亦有诸多著作,但其实预告登记制度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买卖中并未如各位学者之愿发挥出其预想中的良好作用。

并且学术界对于一房二卖的法律解决制度问题关注甚少,多为实务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而进行相关的研究。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协商的一系列问题关注甚少。

以一房二卖为主题的论文仅有十几篇且多为实务工作人员基于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结果所写。搜索域外的一房二卖文献也非常少,多是零散而论少有相关国外著作以供阅读,且中国知网上可供参考的期刊文章亦是寥寥无几。

首先,关于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一房二卖合同纠纷的房屋归属问题的解决。大陆法系中的模式包括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而对于物权变动学说,在学术界的各种讨论中,形成了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等理论对于多重买卖中房屋最终归属于何方进行规则。

因为房屋买卖兼具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属性,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而意思主义为例外的模式。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采取的模式并不相同。比如说美国,采取的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一致并取得“契据”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英国与美国类似,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取得“严格证书”,是否登记并不大重要。

其次,关于惩罚性赔偿与可得利益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研究,以王利明学者、朱广新学者为代表,两位专家对此问题都颇有著述。因为美国一直都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王利明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一文中对美国该制度的时代背景、制度构成要件、制度特征及意义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并且也提出了我国可以借鉴该制度。

因为我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广新学者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

他认为,应着重关注惩罚的适当性问题。关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但吴行政认为可得利益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率不高,我国应该完善可预见性规则并确立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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