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收费最新规定5月20日起执行

未来有苑 2024-04-17 20:31:01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退费管理按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上海市发改委今日公布,本市最新出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

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

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办法》明确了收费规则,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班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

对于退费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细化:明确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

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学费、住宿费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编辑:Paul

来源:上观新闻、上海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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