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盔甲的形制,往往莫衷一是,事实上最好的方法就是查阅相关典籍。在《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二》中记载了不少关于明代盔甲的信息,本文简单述之。
一,明朝建国初期明朝建立初期,军器局制造的甲有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柳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等。
从名称上看,这四种甲都是普通的鳞甲或札甲。
所谓“水磨”当指甲片表面打磨光亮之意;“红漆”当指甲片表面髹红漆;“齐腰”、“长身”当指甲之样式,结合明代兵书插图来看,前者为短甲,后者为上下一体的长袍状甲。
▲《兵录》中的插图
所谓“水银摩挲”者,可能指的是甲片表面镀银。朝鲜《世宗实录·五礼·军器篇》中记载:“甲以铁为札,灌以水银,用靺韋编成曰水银甲”。
古代在铁的表面镀金、银时,需要先用水银溶解金银,制成“金/银汞齐”,然后将汞齐涂在铁器上,用火加热,水银蒸发后,金银便留在铁器的表面。
所谓“柳叶”者,《世宗实录·五礼·军器篇》中记载:“甲以铁为札…用烟鹿皮编成, 黑漆曰柳叶甲”。
按照《世宗实录》所述,柳叶甲是表面髹黑漆的札甲,“柳叶”说明其甲片形状应为长条形,但大明会典所载柳叶甲为“水磨”,说明其甲片与宋代札甲相似,表面需要打磨光亮,关于宋代札甲详见《西藏盔甲中宋甲的影子》。
▲打磨光亮的札甲甲片
二,洪武时期洪武七年,官方下令用皮绳取代线绳作为甲绳,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让盔甲更为耐用。
和线绳相比,皮绳不易磨损,但成本相对高昂,洪武七年之前使用线绳,或因开国初期物质紧张所致。
▲以皮绳穿系的札甲
洪武十六年,官方规定盔甲的甲片数量为“领叶三十片、身叶二百九片、分心叶十七片、肢窝叶二十片”。
全国的卫所中,除了浙江沿海卫所和广东卫所的甲片髹黑漆,使用绵制甲绳外,其余地方的甲片均打磨光亮,使用“石灰淹里软熟皮”制作甲绳。浙粤两地盔甲需要髹漆,可能是因为当地多雨,出于防潮的考虑。
洪武二十六年时,明廷即为守卫皇城的军士制造六千副柳叶甲。
三,弘治时期弘治九年,官方规定,青布铁甲的布面使用厚而细密的青白色绵布,甲钉用“火漆小丁”,每副青布铁甲用铁四十斤八两,最终制成的成品为24~25斤。
▲《真武灵应图》中身穿青色布面甲的士兵
弘治十六年时,官方下令南方卫所的铁叶甲均改为绵绳穿缀、水牛皮制作甲片的皮甲,这或许是因为南方多山地水田,需要轻便盔甲,同时南方湿度大,铁甲容易生锈的缘故。
三,嘉靖时期嘉靖二十二年,官方下令,将“直领对襟摆锡丁甲”改为“圆领大襟”,直领对襟摆锡丁甲即直领、对襟、甲钉表面采用摆锡工艺处理的布面甲
嘉靖四十三年,官方下令,各卫所的盔甲“一半改紫花布长身大甲新式,一半照旧式、惟布身加长二寸”。
从弘治、嘉靖时期的这些记载来看,当时布面甲已经较为普及。所谓青布,即靛青所染蓝布,靛青较为廉价,因此明清时期士兵的布面甲多用青布。所谓“紫花布”,即木棉纤维制成的布匹,这种布实际为土黄色,因木棉的花朵为紫色,故名紫花布。明代绘画如《徐显卿宦迹图》中即有此类盔甲。
▲《徐显卿宦迹图》
四,万历时期万历时期的甲记录最多,一共19种甲式。
按照结构来说,这19种甲可以分为“齐腰甲”、“曳撒甲”、“圆领甲”及未加其他前缀的“甲”四类。从命名上看,齐腰甲当为一种短甲,曳撒甲当与曳撒结构相近,圆领甲顾名思义,即该甲领子为圆形。19种甲中,有14种为齐腰甲,这可能说明当时短甲才是主流甲式。
▲宝宁寺水陆画《兵戈盗贼诸孤魂众》中身穿短甲的士兵
按甲片、甲钉形状,这些甲可以分为“明甲”和“甲”两类。
“明甲”即甲片外露、打磨光亮的甲,“甲”当为各种布面甲。
其中明甲有8种(包含一种“抹金甲”,该甲应为表面鎏金之明甲)。按其甲片形状又可分为鱼鳞叶明甲、匙头叶明甲、方叶明甲、大叶明甲等。
所谓“鱼鳞”可能指的是较小的鱼鳞型甲片,如《出警入跸图》中的皇帝卫队所穿盔甲即有此类;“匙头”可能指的是半卵型甲片(与汤匙头部形状相仿);“方叶”可能即宋代常见的长方形甲片,如《甲胄复原》种记载的广州出土明初札甲即为此类甲片;“大叶”可能指的是较大的方形甲片,如万历定陵出土盔甲即为此类甲片。
▲万历铁甲复原,定陵博物馆展示
不少明甲前还有诸如“红绒绦穿”这样的前缀,表明这些明甲都是用各种绳索穿缀而成的。
布面甲有11种,名字前带有描述其甲钉、布面样式的前缀,如“镀金平顶丁钉”、“紫花布火漆丁钉”等。
当时布面甲的种类已经超过了明甲,这或许说明前者在当时更为主流。但明甲甲片外露,明亮耀眼更为美观,对于重视观瞻的军队来说仍是不可替代的。如万历十年时,北京的盔甲厂制造了五千副明甲作为京营的装备。
▲《出警入跸图》中身着明甲的皇帝卫队
六,明代盔甲的制作
明代的卫所都有为政府制造兵器的义务。
如洪武十一年时,朝廷规定,全国卫所每年一共需要制造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件盔甲。为了避免制造武备从民间征调工匠扰民。
洪武二十年时,朝廷规定,士兵中战斗素质较差,不堪应征者,可以学习制造弓箭盔甲,承担工匠的义务。
各地制造盔甲时,需要依照官方范式而来。
弘治九年时,兵仗局制造了二十件盔甲,送至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山东、南北直隶处,令其按式制造。
弘治十三年,朝廷又专门指出,各地的盔甲如果不按官方成法制造,各级官员就要受到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