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民警卫队简称为联邦国民兵,是美利坚武装力量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可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
1903年美国颁布《民兵法案》,将各州民兵组织整合成国民警卫队。
1916年《国防法》通过后,最终把“国民警卫队”作为接受联邦军费有组织民兵部队的官方名称。陆军国民警卫队成为占美国陆军约50%作战部队及30%后勤部队的一支重要支援力量 。国民警卫队是美利坚武装力量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隶属于各州政府的地方武装部队。
队伍简介美国国民警卫队徽章
美国国民警卫队,简称为国民兵,是美国军队的重要后备力量。美军的预备役部队分为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役部队两大部分,美国国民警卫队创建于1636年12月13日,是为保卫殖民地而在波士顿建立的民兵队伍。
1824年8月25日改名为国民警卫队。1903年民兵法案(又称迪克法案)将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成的国民警卫队体系。除个别时候联邦可召命外,国民警卫队仍是由各州政府指挥,不能与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混淆。
平时,国防部对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无指挥权,国民警卫队由各州政府指挥,受所在州专管国民警卫队事务的副州长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部和各州州长的命令,维护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战时,联邦政府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部队服现役。国民警卫队经费开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国民警卫队司令部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国民警卫队队员,按政府行政级别领取工资。国民警卫队队员大部分直接从地方招募而来,编组成各部(分)队。
美国国民警卫队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这种体制还是200多年前华盛顿总统创立的,由于其具有便于训练,便于迅速征召和动员等优点,因而一直沿用。按照规定,国民警卫队队员每年要利用48个周末参加兵营训练,另外每年还有一次15天现役集训,即与相对应的现役部队合练,以便战时能迅速对口补充现役部队。参加训练的国民警卫队队员着与正规军相同的军装,并按各自的军衔和训练日领取工资和补贴。这种实际上的双工资优厚待遇,对于维护和招募国民警卫队队员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陆军国民警卫队
陆军国民警卫队
陆军国民警卫队是美国陆军的一部分,占其可用作战力量的约一半或支援体系的约三分之一。
陆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10个作战师,22个独立旅、团,2个特种部队大队(空降),1个侦察大队,共44万人。
美国陆军多次裁减后,一些陆军师成建制的转为陆军国民警卫队。所以有的国民警卫队师实际是小型的正规部队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鲜战场表现不佳的第24师就被降格为国民警卫队。
空军国民警卫队
空军国民警卫队
空军国民警卫队是美国空军的一部分。
空军国民警卫队现编有92个中队,飞机1700多架,共11.81万人。
为实现与现役部队的“一体化”,他们还装备了如M1A1坦克和F-15战机等先进武器。
这两种国民警卫队均由国民警卫局管理,其局长是参谋首长联席会的一员。美国国民警卫局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联合国防部处理陆军和空军国民警卫队的行政事宜。
宪法地位美国国民警卫队受宪法承认。早期宪法承认各州民兵力量,并授予“执行美国法律,平乱御敌”之职(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十四条)。州民兵与军队亦有所区分,前者归州政府指挥,另外正常时期每州仅可留有州民兵而非军队(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十节第三条)。
然而各州民兵又不绝对独立,联邦政府依然有权召集他们。根据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十四条,美国国会能立法“号召民兵执行美国法律,平乱御敌”。国会更甚有权订立守则,以作筹建﹑武装﹑监督民兵之用,以便管治军队和州预备军队,尤其是军官任命,民兵操练授权事宜(十五条)。美国总统若亲自入伍,则就任州民兵最高统帅。
美国1903年民兵法案确立后,州民兵体系随即改革,蜕变成“井井有条的民兵”,谓国民警卫队,其国防角色亦重新定位。其后由联邦政府负责办理多数国民警卫队事务,例如联邦拨款、由中央政府供给枪械及装备、与陆军日趋紧密等。
历史来源1917年的国民警卫队
国民警卫队的前身是成立于1636年,当时是用来保卫殖民地的民兵队伍。后来在19世纪初的时候改名叫国民警卫队。后来,各个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民兵队伍,但是名称各不相同。为了能够确保这些民兵队伍的作战能力,便于在必要时转为现役,独立战争之后,第一任合众国总统华盛顿规定民兵队伍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后勤供应,人事制度,以及执行的条令条例均与现役部队相同,从那时起,至少从所用的装备等方面上看,国民警卫队与直属于联邦政府的美军(或者也可以叫中央军)几乎没有区别。
而到了1903年的时候,美国颁布了一项民兵法案,正式将各个州的民兵队伍组合在一起,建立了这个国民警卫队体系。而国民警卫队的标记中,就是一个独立战争时期的穿便服的民兵的形象。
简单的说,美国的国民警卫队就象是中国的民兵与武警、预备役的复合体。但是从领导权限来说,与中国的后备武装力量有很大的不同。国民警卫队是由各州政府指挥,所以不能跟其他专为军事作战目的而训练的后备军相混淆。从职能上说,国民警卫队主要是承担国土防卫的作战任务,而直属联邦政府的美军则是专门承担对外作战任务,联邦政府对于国民警卫队只有指导权而没有指挥权。除非得到任务所在州的允许,否则美军是无权在本国境内执行作战任务的——即便是救灾也不可以。就象那次飓风袭击新奥尔良之后,美军隔了那么长时间才进入灾区,就是因为当时的路易斯安那州州长一开始拒绝美军进入该州参与救险。而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无权派遣美军进入灾区,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国民警卫队的成员,平时都有自己的职业,每年有48个周末要参加军事训练,同时每年有15天的现役训练。所以从作战能力来说,还是比较强的。平时,国民警卫队成员大多自己过自己的,只有训练的时候才聚集在一起。
另外,当发生紧急事态的时候,州可以召集国民警卫队在本州范围内展开作战行动(但是不能越界到其他州执行任务,除非得到其他州的请求或许可)。
作为内卫武装,原本国民警卫队是不能出境作战的。但是因为美军追求部队的精简,所以军队人数过少。加上还有大量海外驻军,所以一旦有持续时间较长的作战行动就会出现作战力量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增加征兵数量,但是这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第二个方法是抽调后备役人员,也就是联邦后备队(这个是真正意义上的后备役,联邦政府是有指挥权的),第三个方法就是与各州协商,抽调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临时加入现役进行海外部署。
所以,国民警卫队出境,实际上是美军军队人数不足的一个临时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看成联邦政府希望能够更多的掌握原本由各州掌握的地方武装力量。
美军军队均选于:
第49装甲师(得克萨斯州奥斯丁)
美国国民警卫队
第35机步师(堪萨斯州利文沃斯堡)
第40机步师(加利福尼亚州洛斯阿拉米托斯)
第30装甲旅(田纳西州杰克逊)
第31装甲旅(亚拉巴马州诺斯波特)
第278装甲骑兵团(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
第155装甲旅(密西西比州)
第163装甲旅(蒙大拿州博兹曼)
第19特种作战大队(犹它州)
第20特种作战大队(阿拉巴马州)
第207(侦察)步兵大队(阿拉斯加州)
选择以上部队的原因在于它们是陆军国民警卫队编制中的机械化部队与特种作战力量,其它的大部分国民警卫队师旅(10个师21个旅)都是步兵,轻步兵,工兵部队编制、装备于现役部队大致相同,但有报道说伊阿战争导致美国国民警卫队装备严重不足,部分州的国民警卫队装备缺额过半。
其它说明与正规军的共性
1903年,美国国会通过“民兵法案”,把各州民兵整合为国民警卫队体系。191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国防法案”,使国民警卫队取得享受联邦政府年度拨款的资格以及联邦预备役军事力量的地位,其编制、装备和训练开始参照正规部队的条款实施。在应征服现役时,国民警卫队与正规部队一样接受统一法规的约束,并享受与正规部队同样的工资待遇和补助。因此,国民警卫队同时肩负着治安与国防这两项任务。
平时由各州指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民警卫队是美国正规军的重要后备力量,但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接受联邦政府的征召之外,国民警卫队仍由各州政府指挥,因此不能把国民警卫队与专为军事作战而组建和训练的后备役军队混淆起来。